[多选题]下列关于当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如何裁决的规则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D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省级政府制定的新规章的一般规定与旧规章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由省级政府自己决定
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95条。
[多选题]某日,某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收了乘客李某相当于应付车费两倍的车费,李某第二天向该市交通管理局举报。交通管理局发现在出租车客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于是依据《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对王某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0天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D
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
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
解析:行政处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本题考查的是第四层次,即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立法法》第8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等类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处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故选CD项。
[单选题]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果开庭当天,刘永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A
延期审理
解析:1.考查给付赡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特殊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考查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根据《民诉解释》第174条的规定,刘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3.考查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解析:选项A、B、C考查了人保和物保竞合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为:(1)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约定优先。(2)无约定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3)没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物保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还是人保实现债权。本题中,当事人之间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未作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乙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只有在甲公司的抵押权不足以实现债权时,乙公司才可自主选择要求第三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行使对丁公司的房屋抵押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是错误的。选项D考查人保和物保竞合时,债权人就担保人实现债权的,各担保人之间是否相互享有追偿权。对此,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担保人之间不能享有追偿权。原因是:(1)"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只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未规定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各担保人不能相互进行追偿。(2)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在程序上费时费力、不符合经济原则。(3)担保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追偿权在实践中无法操作。鉴于以上原因,各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据此,选项D中认为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是错误的。
[多选题]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 :AC
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
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故A项做法合法,B项做法超过了2年内予以处分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做法合法,D项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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