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德意志法学派 罗马法学派 萨维尼法学派

题目:提出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编纂民法典的学派不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潘德克顿法学派。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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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既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解析:其他三项均只包括单位主体。C项为金融机构,D项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多选题]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准备。《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

  • [单选题]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 解析:选项A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谓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指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就个人而言,享有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义务;就双方而言,一方享有权利,他方必负有相应义务,或互为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本题中,薛某驾车致人死亡,权利人一直未找到,但并不代表就没有权利人,选项A错误将权利人找不到的事实等同于无权利人的事实,并进而推断出薛某赔偿6万元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错误的。选项B考查了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缺少合法根据。本题中,交警大队仅仅是代权利人接收6万元赔偿费,并非自身取得6万元的利益,因此其并非获益人,与薛某之间的关系也不应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选项B错误。选项C考查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关于交警大队能否代收义务人的赔偿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7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将上述规定予以删除,表明现行法律文件已经不再认可交警部门具有代收赔偿款的权利。故本题中,交警大队代收薛某的6万元,已经没有法律授权,属于违法行政,其与薛某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考查了无主财产。所谓无主财产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在我国,认定无主财产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以及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可知,本题中,如果交警大队一直未找到权利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的特别诉讼,人民法院经过法律程序后,判决属于无主财产后,从而收归国有,据此,选项D正确。

  • [单选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 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并非是绝对的平等,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需要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因而D项所说的禁止一切差别,并非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D项错误,C项正确。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展示出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因而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A项正确。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B项正确。

  • [单选题]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 解析:本案中,虽然甲是医生,但是其退休后就不再具有医生的执业资格了,其非法行医造成乙死亡的行为构成以非法行医罪。甲非法行医造成乙死亡,应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刑法》第336条第1款)。A项正确,B项错误。相较于过失致人死亡而言,非法行医造成死亡后果属于特殊罪名,不以过失致人死亡论。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该罪的构成主体必须为医务人员,而本案中的医生甲已经退休,不再属于医务人员。D项错误。

  • [多选题]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 解析: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件数并无限制。故A正确。《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甲公司注册了"美多",并没有注册"薰衣草"。所以,对"薰衣草"不享有专用权。故B正确。《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故C错误。《商标法》第12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为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属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所以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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