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题目:新余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解析:(1)选项C: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聘任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选项A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无权行使;(3)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通过,更谈不上由执行董事来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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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 [单选题]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A、6%

  • 解析:本题考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单选题]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亿元,2007年拟增发股票2亿股,其中一部分采用配售的方式发售,那么该配售股份数量做多不应超过()
  • A、3000万股

  • 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 [单选题]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的,其发行价格的要求是()
  • B、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要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东、普通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会计账簿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不包括“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而非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3)选项C: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单选题]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选项C: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4)选项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多选题]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乙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乙为名义股东。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丙有权要求乙将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润转交给自己

    乙向不知情的银行借款时,以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设定质押的,该质押有效

  • 解析:(1)选项A: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2)选项C: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谈不上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3)选项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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