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
题目: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选项B与C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在一场街头斗殴中,参加者甲被多人围攻,拳打脚踢,情急之下甲拿出怀揣的水果刀,将离其最近的乙捅伤。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仍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分歧,遂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若上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不起诉,则县检察院可以不服从
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合议庭提清审判委员会讨论,则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合议庭可以作为主要参考
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经县法院审理宣判,则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县法院进行二审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故D项错误。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相关规定,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而并非参考,故C项错误。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单选题]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装修公司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应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
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和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单选题]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解析: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A项,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即法对本人(陈法官)行为的引导作用。B项,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即判断、衡量他人(王某)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院判决实际就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C项,体现的是指引作用,"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说的是法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规范作用。D项正确,强制作用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者的行为(散布谣言)。
[多选题]关于法律与人权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根据人权理念,可以指出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根据人权理念,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当今社会,大量国内法和国际法对人权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保护
解析:违反了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的法律,其效力虽然应受质疑,但在未被依法变更或废止前,不能认为其失去效力。
[单选题]某选区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了选民名单,王某发现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对此不服。于是,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不熟悉选民资格案件启动的条件。如果你是律师,王某向你进行咨询,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关于其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
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选民资格案件需要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案件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就选民资格的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选题]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分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再根据《民诉解释》第4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本案中,首先,丙是人民陪审员,属于回避的对象。其次,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亲兄弟,这可能会影响丙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符合回避的事由。因此,丙应当回避。关于回避的方式,分为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选项A考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提出时间,《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许某在开庭后始得知丙与被告的关系,遂提出回避申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A正确。关于回避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选项B"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如果院长担任审判长,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是否回避:第二,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由院长决定其是否回避;第三,其他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由审判长决定其是否回避。本案中,丙是人民陪审员,应由院长决定其是否回避。故选项C错误。关于回避决定的复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由此可知,对于回避决定,许某可以申请复议,而不是提出上诉。故选项D错误。
[多选题]王某趁同事张某出差不在单位,在领导和其他同事面前大肆传播张某跟某小姐的"风流韵事",张某回来之后发现众人对自己态度异常,终于查明真相,原来某小姐完全是王某捏造的,遂一怒之下告到法院。对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王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张某的名誉权遭受了损害,已经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王某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属于侵权的竞合
解析:D的情况张某希望王某停止侵权本身就是让后者履行停止侵权的义务,因此属于给付之诉,D正确。王某的造谣纯属子虚乌有,因此并非侵犯张某隐私权,而是侵犯了后者的名誉权,也不构成竞合,并且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情节上还构不成刑法上的诽谤罪,因此不涉及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