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本案例是关于遗嘱和财产传承的案例。某公司职工张杰,其父母健康状况良好,都还健在。张先生还有个弟弟,名字叫张良,和他的父母生活在一起。2000年5月,张杰与另一单位的职工王华结婚,2003年,张杰在一次出差办公时,不幸出车祸身亡,而妻子王华当时已经怀孕6个月。下面是张杰的家庭财产状况,经审查,张杰的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30万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的市场价格为70万元(此房子为张杰以按揭的方式购买的,在结婚前开始按揭,购买时房子的市场价格为50万元,张杰自己出的首付,为30万元,2002年底张杰和王华夫妻二人才将所有房款交完,包括本金20万元和利息及其他费用6万元,并拿到了产权证,该产权证上的登记人姓名为张杰),另外,张杰还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及家用电器等其他家用财产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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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张先生结婚之后开始迷恋收藏一些字画,他到处借款去购买字画以满足自己的收藏爱好,从而欠下很重的债务。后来由于张先生和他妻子的感情不和,提出了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妻子与他共同负担由于自己收藏字画而欠下的巨额债务。下列关于夫妻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由于张先生所欠债务是由于自己的收藏爱好所致,所以应由其一人负担


  • [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夫妻的个人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负债

  • 解析:夫妻个人债务。通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夫妻既然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自然也可以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一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由于没有规定夫妻约定的公示和登记制度。因此,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但没有把这个约定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则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法定义务,也未经对方同意,对他人进行抚养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构成此种个人债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包括未征得对方同意或对方不同意;二是独自筹资;三是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仍然按照共同债务来承担。(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如因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等等。夫妻共同债务会减少整个家庭的财产总额,进而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准,严重的还会导致整个家庭生活无法继续维持。而夫妻的个人债务仅对夫妻一方产生影响,通常不会影响到家庭生活。可见,不同的债务性质使家庭财产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 [单选题]()是指由委托人(父母、长辈)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约管理运用;透过受托人的管理及信托规划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给付信托财产予受益人(子女),作为其养护、教育及创业之用,以确保其未来生活。
  • 子女保障信托

  • 解析:子女保障信托是指由委托人(父母、长辈)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约管理运用;透过受托人的管理及信托规划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给付信托财产予受益人(子女),作为其养护、教育及创业之用,以确保其未来生活。

  • [单选题]本案例是关于继承人的案例。王先生丧偶,下面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并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并各有一个儿子,他们都与王先生分开生活。某一天,王先生同大儿子大王乘车外出,不幸遇车祸,二人均不幸遇难。王先生有一笔财产,并且生前未留遗嘱。

  • [多选题]静静4岁时,她的母亲与王先生再婚,静静随母亲与继父王先生共同生活8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1988年王先生与静静的母亲登记离婚。静静随着也要求与王先生解除继父女关系。下列关于静静与继父王先生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在她母亲离婚之前,静静与王先生存在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

    静静与王先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终止

    法院应对静静与继父的关系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 [多选题]下列关于遗嘱工具的优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设立遗嘱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

    设立遗嘱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

    设立遗嘱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设立遗嘱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

  • 解析:遗嘱工具的优点。遗嘱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私有财产做出处分决定并于死亡后生效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财产传承关系中,如果没有设立遗嘱,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先后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实现对遗产的安排和分配。设立遗嘱体现了遗嘱人对其财产自由安排的意愿,是公民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一种有效方式。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遗嘱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2)设立遗嘱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3)设立遗嘱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4)设立遗嘱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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