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某受聘于一家国有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上市公司)任该公司财务经理,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15年取得如下收入:
(1)3月份公司实施雇员持股激励机制,实行股票期权计划。3月8日,该公司授予甲某股票期权30000股,授予价2.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5年11月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甲某认为授予当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5月15日,甲某将当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希望工程,甲某认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8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自9月起甲某每月为该机构的学员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甲某认为每个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20%×4=160元。
(4)11月8日甲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3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每股公开市场价格4元;甲某认为股票尚未转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与妻子离婚,按照法院的判决,将双方共有的一处价值150万元的房屋判给甲某,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原购买价格为50万元。甲某认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50)×20%=20(万元)。要求:请你作为甲某委托的税务师,根据上述情况,不考虑其他税费,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析判断甲某自己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误,说明理由,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
[多选题]在破产企业重整期间,当出现( )的情形时,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正确答案 :BCD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的终止。选项A、E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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