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题目: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此可引起债的发生。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这既有利于保护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况下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悬赏广告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也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其基于事实行为的完成即可向悬赏广告发布人主张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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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 解析:1.《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题中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属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问题,股东会有权作出决定。《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只需要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乙、丙、丁、戊的出资比例合计达到56%,所以股东会的这一决议有效。 2.《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虽然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该合同有效。 3.《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质押合同有效,并且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 4.《公司法规定(三)》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以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出资时大都公司尚未发生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的情况,并且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丙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贬值,丙并不负有补足出资责任,仍有权按公司设立时作价的出资份额享有股权。 5.《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丁、戊想退出公司,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途径进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丁、戊合计持有的股份达到11%,二人有权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

  • [多选题]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解析:甲单独实施的故意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A是正确的;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追逐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是不同的问题,因此B是正确的;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不能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所以D是错误的。

  • [多选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解析: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

  • [单选题]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外国法的查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法院确定适用外国法时,法院负有查明义务;二是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法院此时并没有协助查明的义务。A项错误。在不能查明外国法时,应当适用我国法,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C项正确,D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因此该案适用的甲国法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B项错误。

  • [多选题]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 解析:A选项考查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张某虽持股65%,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小于2/3,因此,关于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决议,只有取得李某同意,才能有效。故A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考查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此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后,被吸收的乙公司解散,应由合并后存续的甲公司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BC选项考查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知,公司应当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而非15日内,通知债权人,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此外,对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债权人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无权提出异议,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 [多选题]关于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说法正确的是:()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源于刑法对犯罪手段的规定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是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会产生法条竞合的情形

  • 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C项错误,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既符合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432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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