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题目: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使用甲的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但是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做了删除,故丙网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就此,可以判断出本题只有C选项正确,当选。乙医院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乙医院未经甲同意发布该照片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但是,因为该照片是局部的,且一般人难以辨认出照片上是谁,故乙医院并没有侵犯甲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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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 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 以国际银行为被上诉人,晓升公司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解析:1.考查上诉审中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的规定作答。 2.考查上诉审中当事人分立的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A项正确。 3.考查上诉审中提出反诉的特殊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4.考查上诉撤回的法律效力。上诉期届满前,上诉人又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法受理。B项错误。

  • [多选题]下列有关支付令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1条,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项说法不确切。

  • [单选题]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 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非法变成自己所有。选项A:甲不是该衣服的所有权人,其作为个体干洗店老板,受他人委托,在洗衣期间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因而对该财物享有占有权,其发现衣袋内有钱时将钱藏匿,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从而将占有变为不法所有,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选项B:乙是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的,此时其隐匿的部分货款是公司的业务收入,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注意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表面上侵犯的都是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财物。但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是代表公司占有财物的,从法律上说,行为人只是公司的占有辅助者。行为人实际上侵吞的是公司占有的财物。选项C:飞机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其他乘客的钱包在掉落后转归航空公司占有。丙窃取这个钱包就是对航空公司占有权的侵犯,构成盗窃罪。选项D:客人是和宾馆形成的委托关系,财物是由宾馆,而不是丁占有。丁只是辅助占有者。丁私吞礼品实际上是私吞公司占有的财物,所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多选题]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 解析:1.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2.考查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3.考查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天津市A区为事故发生地;天津市B区为被告住所地;天津市C区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故选ABC。B区既是保险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又是运输合同中的车辆注册地,A项正确。D区则为运输目的地,D项正确。 4.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多选题]"森特号"是一艘在乙国注册登记的渔船,在误入甲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时,被甲国海上巡逻艇拿捕。当天,该船被带到甲国某港口,船舶和船员均被扣留,其间两位船员因被实施体罚而受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的特殊协议。根据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甲国有权对"森特号"进行拿捕

    在扣留船舶和船员后,甲国应迅速将其措施通知乙国

    在乙国对"森特号"及该船船员提供适当的担保后,甲国应对其立即释放

    甲国对"森特号"船员采取监禁和体罚措施是违背国际法规则的

  • 解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定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捕鱼权利应属于沿海国在该区域内的一项专属权利,因此,沿海国有权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鱼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拿捕。A项正确。在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行以下规则:(1)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和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2)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3)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体罚迅速通知船旗国。可知B、C、D项均正确。

  • [多选题]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解析: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知,叶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赵某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沈某装修施工时的噪声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知,赵某受到噪音污染时,有权要求加害人沈某排除妨碍。据此,选项B正确。再次,根据《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可知,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排除妨碍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是在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行使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适用于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本题中,因沈某的噪音污染仅造成赵某失眠,不属于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赵某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选项D错误。

  • [多选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下属于重点审查内容的是:
  • 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515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2)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故AB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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