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题目: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执行根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第二,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书。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决书。由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生效仲裁裁决都具有,执行力,A项错误。《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此,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中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B项错误。《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由此法条可知,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同时,《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由此法条可知,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由此,仲裁和诉讼原则上都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C项错误。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可见,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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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将会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BC正确。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因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价值。因此,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错误。

  • [多选题]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请回答第(1)~(6)题。
  • 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经程序。所以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因此,选项A正确。反之,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果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考查的是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的做法,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对于处于开庭审理阶段的案件,在裁判作出前法院都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本题中的离婚纠纷在经过一次调解后便进入了正常的审理程序,此时是否再次调解则需要法院根据案情的不同判断争议是否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如果法院认为该争议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就可以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再次组织调解;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已不可能通过调解解决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则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再次组织调解。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法院首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再次调解解决争议,也有可能不进行调解而通过判决解决。因此,选项C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的提法正确,选项C正确。选项D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的提法错误,选项D错误。

  • [多选题]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题中,杜某转让房屋的价格为市值的75%,尚不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A项表述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而D项表述错误比较明显,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其行使尚需债务人的配合,因此不能像物权等支配权那样行使。据此D项错误,当选。

  • [多选题]孙某为某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该机关应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孙某进行管理

    对孙某的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

    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解析:《公务员法》第96条第1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据此,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公开招聘,也可以直接选聘。本案中对孙某的聘任是可以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而非必需。故A选项错误、《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故B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C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00条第4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孙某若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选项正确。

  • [单选题]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张某居住在深圳,虽然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即张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深圳。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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