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股份公司的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题目:下列有关董事会会议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董事会会议制度。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4条、第108条;B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8条、第110条规定;D选项错误,股份公司的监事无权提议召集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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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国有企业和乙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提供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
  •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 解析:考查公司的人格。A选项不正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

  • [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5名股东设立的。下列对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

  •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制度。A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0条。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8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多选题]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是:()
  • 乙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丙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解析:考查抽逃出资的认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A选项因为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而取消,D选项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并非抽逃出资。

  •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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