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0.50
题目:某国有企业2015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2013年度和2014年度应予弥补的亏损额共计30万元。2015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解析:2015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2-30)×2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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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2015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1)销售自产化妆品给某大型商场,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000万元。销售自产化妆品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
(2)当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215万元。
(3)当年化妆品销售成本共计为130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4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
(5)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业务宣传费100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50万元(包括支付给实习生工资1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25万元(包括支付给实习生的福利费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被工商部门行政罚款6万元,向本厂困难职工直接捐赠4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
(8)接受捐赠收入180万元,当年向境内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取得收益为57.5万元(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为20%)、境外分回投资收益2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上年超过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万元)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1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万元。
55.18
解析:(1)应缴纳的增值税=3000×17%+23.4÷(1+17%)×17%-215=298.4(万元)应缴纳消费税=(3000+23.4÷1.17)×30%=906(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906+(298.4+906)×(7%+3%)=1026.44(万元)境内投资收益应免税,不缴企业所得税;受赠收入不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2)该企业2015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3000+23.4÷(1+17%)=3020(万元)业务招待费限额:3020×5‰=15.1(万元),小于40×60%=24(万元),准予扣除15.1万元,应调增24.9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020×30%=906(万元),实际发生300万元,可以将上年超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至本年扣除4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24.9=15.1(万元)(3)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支付给实习生的福利费可以作为福利费计算限额扣除。福利费扣除的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发生了25万,需要调整所得额4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发了5万元,需要调整所得额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发生了5万元,需要调整所得额1.25万元。三项经费合计调整所得额=4+2+1.25=7.25(万元)(4)会计利润总额=3000+20-1300-1026.44-120-10-500-30+180+57.5+20=291.0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291.06×12%=34.93(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允许全额扣除。(5)该企业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291.06-57.5-15.1+7.25+6+4-20(境外投资收益)=215.71(万元)(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215.71×25%+20÷(1-20%)×(25%-20%)=55.18(万元)
[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2013年7月1日和6日分别进口境外商品两批,价款分别为400万美元和280万美元,货款尚未支付,7月1日和7月6日的市场汇率分别为1美元=7.27元人民币和1美元=7.25元人民币。7月31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7.20元人民币,假设期初外币应付账款余额为0,该外币债务7月份所发生的汇兑收益为( )万元人民币。
42
解析:该外币债务7月份所发生的汇兑损益=400×(7.20-7.27)+280×(7.20-7.25)=-42(万元人民币)。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42
贷:财务费用 42
[单选题]某卷烟厂2016年6月研发生产一种新型卷烟,当月用生产的20箱卷烟与某企业换取生产资料,该卷烟厂同类卷烟的平均售价为8万元/箱,最高售价为10万元/箱,经税务机关批准,卷烟适用的税率为56%,以上售价均为不含税价格,则该批卷烟应纳消费税为( )万元。
112.3
解析:应纳消费税=20×10×56%+20×150÷10000=112.3(万元)
[单选题]位于北京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1月份购买一宗8000平方米的土地,合同上注明的土地价款是10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400万元,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2月份对该土地进行"三通一平",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注明工程费为1000万元,款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
(2)3月份将其中4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发建造写字楼,8月份写字楼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建造费用12000万元(包括装修费用1000万元),写字楼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
(3)写字楼开发过程中向银行借款12000万元,发生利息费用8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证明,开发过程之外没有利息发生。
(4)9月份将30000平方米写字楼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60000万元;10月31日,将4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每月收取租金20万元;12月将4000平方米的写字楼转为办公使用,将2000平方米的写字楼作价4000万元对外投资,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并约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5)该企业在售房、租房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3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不含印花税)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0万元)。
(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30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3302.2万元(未含土地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按土地增值税规定的最高标准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5年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地价款为( )万元。
4160
解析: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0000+400)×4000/8000×32000/40000=4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