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每股收益最大化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也没有反映创造的利润与投入资本之间的关系
题目:下列关于每股收益最大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解析:每股收益最大化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但是反映了所创造利润与投入资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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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汽车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某种品牌的小轿车,每辆不含税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均为10万元,2016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某特约经销商签订了40辆小轿车的平销返利协议,协议规定按含税销售额的5%支付返还收入,当月收到经销商返回的30辆小轿车的相关销售凭证及销售货款(已扣除返还收入),考虑到与其长期业务关系,汽车制造企业开具了40辆小轿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赠送给某协作单位3辆小轿车,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用一辆小轿车与某空调生产厂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换了30台空调,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考虑双方等价交换,故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再进行货币结算;
(4)将本企业售后服务部使用五年的2辆小轿车(每辆原购买价值为8万元),以每辆含税价格5.15万元销售给了某企业,该企业未放弃减税;
(5)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85万元;
(6)本月购进一批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4万元,货款只支付70%,其余30%下月一次付清,并支付购货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1万元;
(7)进口一批汽车轮胎,关税完税价格为75万元,缴纳关税15万元,货已入库,本月生产小轿车领用50%。
其他相关资料: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取得的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并于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企业第(1)笔业务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 )万元。
400
解析:(1)由于汽车制造企业按照40辆小轿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按发票所列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而且支付给经销商的返还收入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所以其计税销售额=40×10=400(万元)。
(2)作为汽车制造企业以物易物换出的小轿车,应核算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但是因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应缴纳增值税=5.15×2÷(1+3%)×2%=0.2(万元)。
(4)进口汽车轮胎应缴纳增值税=(75+15)×17%=15.3(万元)
(5)当期销项税额=(40+3+1)×100×17%+[5.85÷(1+17%)]×17%=75.65(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4+1.91×11%+15.3=29.51(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75.65-29.51+0.2=46.34(万元)
(6)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40+3+1)×10×5%=22(万元)。
[多选题]下列属于“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核算范围的是( )。
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出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解析:属于“包装物”科目核算范围的有四方面内容:①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②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③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④出租出借的包装物。选项D,应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多选题]甲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外币业务采用当月月初的市场汇率作为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进行核算。某年度4月30日和5月1日的市场汇率均为1美元=8.10元人民币,各外币账户4月30日的期末余额分别为银行存款10万美元、应收账款1万美元、应付账款1万美元、短期借款1.5万美元。该公司当年5月份外币收支业务如下:5日收回应收账款0.8万美元,8日支付应付账款0.5万美元,20日归还短期借款1万美元,23日出售一批货款为2.5万美元的货物,货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当年5月3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05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银行存款外币账户产生的汇兑损益为 贷方4650元
应收账款外币账户产生的汇兑损益为 贷方1350元
短期借款外币账户产生的汇兑损益为借方250元
解析:银行存款外币账户产生的汇兑损失=(10+0.8-0.5-1)×(8.1-8.05)=4.65(万元)=4650(元),应收账款外币账户产生的汇兑损失=(1-0.8+2.5)×(8.1-8.05)=1.35(万元)=1350(元),应付账款外币账户产生的汇兑收益=(1-0.5)×(8.1-8.05)=0.25(万元)=250(元),短期借款外币账户产生的汇兑收益=(1.5-1)×(8.1-8.05)=0.25(万元)=250(元)。所以,当月甲公司外币业务会计处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4650+1350-250-250=5500(元)。
[多选题]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定金,定金合同韵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本案中定金合同于被告交付定金时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