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题目: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阳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A选项中张三虚构购货合同,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第(2)项的情形,所以A选项当选。B选项中李四利用关联交易及虚报价款的方式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B选项当选。D选项中三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的理由前已述及,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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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人民币3000多元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
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
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
如果我国对事实一中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管辖,这可以归属于下列哪一项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解析:1.本题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如果我国对事实一中李某的盗窃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原因只在于李某是我国公民,这属于属人管辖原则。
2.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的规定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我国具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行为负责,不包括盗窃犯罪行为。《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3.本题考查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题中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原则,所以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财物,一律剁去三根手指,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要盗窃财物,一律剁去三根手指,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为对盗窃行为可以要求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并且只处罚盗窃者本人,所以没有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4.本题考查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携带毒品跨越国境进入我国,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是指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等八种犯罪行为负责,而对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本题考查对刑法解释的理解。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属于"汽车",扩大了"汽车"的字面含义,属于扩大解释。
[单选题]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
解析: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仍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仍定强迫卖淫罪一罪,但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选项C正确。
[多选题]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A选项属于第2项情形,故错误,不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选项属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C选项和D选项均属于第1项规定的情形,BCD选项均正确,为应选项。另外,对于D选项中甲市居民是否可以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很多考生也存在疑问,首先,关于甲市居民是否可以向乙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此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因此,甲市居民可以向乙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其次,关于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该信息必须与申请人自身有某种形式的利害关系。本题中,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关系到高某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高某具备申请人资格。最后,根据上述两方面的分析,D选项中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乙市政府以其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是错误的,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担任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正确的是:()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不能构成该罪
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71条的规定。
[单选题]关于法系这个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法系就是指一国的全部法律体系
解析: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前者是一个比较法的概念,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归类,后者则指一国全部现行法的整体。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