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宏观调控应当有正当的法律依据,且应注意法的形式理性,强调正当程序,减少偶然、任意和不可预期 宏观调控和政府规制是为了校正市场失效,而政府本身在经济生活中的理性亦属有限,会产生政府失灵。故法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功能就是设置和提供科学、理性、民主的决策程序,以作为"政府失灵"的预防和校正机制 宏观调控和政府规制应当建立在市场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基础作用的前提上 宏观调控应当以市场的失灵为条件,以公平正义合法作为其正当性基础
题目: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进一步确立市场作为分配资源的主导地位。市场经济本性上是自由经济,本能的排斥国家或政府的过度干预,但为弥补市场的失效,适度的宏观调控又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法律与宏观经济调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法与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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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生于巴西的巴西人莱昂纳多在美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家人主要在加拿大居住,而他的工作则主要在美国,因此经常住在美国。莱昂纳多在中国旅游期间失踪。关于莱昂纳多宣告失踪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适用美国法律,因为莱昂纳多在美国有经常居所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莱昂纳多经常居所是美国,因此,应当适用美国法律,A正确。
[多选题]下列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张三持有甲上市公司20%的股权,张三从2013年10月到2013年12月期间,连续买进甲公司的股票,导致甲公司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升,直至达到张三预期的价格。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赵六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赵六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丙公司被认定为具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那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丙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宋江都处以罚款
解析:考查操纵市场行为的判断及法律责任。《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属于第(1)项的情形,正确。B选项不属于第(2)项情形,因为二人并未串通,实为巧合。故B选项错误。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故正确。D选项符合《证券法》第203条对操纵市场的规定,故正确。
[多选题]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其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张成功于8月2日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逾期提出,所以其行使管辖异议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项错误。而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C正确,D错误。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结合本案,陈佳与黎、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陈佳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本案的诉讼结果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陈佳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此,C项正确。
4.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但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结合本案,张成功与黎明丽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张成功与张好帅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该离婚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因此A、D项属于应选项。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张成功对此作出承认,构成自认,B项为非选项。另外,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本案中,黎明丽基于离婚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其一,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其二,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三,双方平分存款36万元;其四,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属于对黎明丽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因此,C项也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
5.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承认家中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但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属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属于法院判决的对象,而不是判决的根据,因此C选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由此,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因此D选项不构成有效的自认,不能成为裁判依据,仅AB项应选。
6.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ABCD均应选。
[多选题]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解析:1.(1)《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赔偿损失。甲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2)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但由于江乙未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父亲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所以江乙与黎某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2.(1)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在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仅仅是受损物品的汇总清单,属于证据的说明材料,而不是证据。受损物品才是本案重要的物证。(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在本案中,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它是以照片上所呈现的被损坏物品的外在形态证明甲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3)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在本案中,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由于这一类权利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另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这一类权利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列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在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
4.本案是甲公司诉黎某与江乙的侵权赔偿诉讼。有权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只能是王某,因为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只有受害人本人主动提出。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这项诉讼请求,属于原告与诉讼标的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甲公司提出的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另,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应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5.黎某解决劳动报酬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黎某可以与甲公司平等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其次,黎某可以提请工会或任意第三方居中斡旋解决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再次,黎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次,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劳动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由此,在本案中,如果黎某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