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美国法学家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认为法的发展经过压制性法、自主性法和适应性法三个阶段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
题目:关于人类社会的法是如何发展变化的,西方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归纳和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发展过程。AB两项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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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单选题]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解析:A项考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保证严格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司法解释有利于最高法院对司法过程中法律应用的问题进行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从而统一个案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而案例指导是最高法院通过案例解读法律,给个案的处理提供判例参考,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因此,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C项考查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根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进行。该规则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就是在诉讼活动中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样做有利于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从而促进公正裁判。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不仅要求在司法活动中遵守司法程序,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还要求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制度进行完善。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项考查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决定》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该制度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不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错案承担责任,离职之后依然要对其办理案件错案终身负责。故D选项错误,当选。注意,为了落实决定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8月18日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多选题]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A选项涉及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诉解释》第32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可知,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是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可以认为甲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回避。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4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故A选项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A项正确,应当选。C项中合议庭审判长丙是黄某的忠实读者,不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不当选。B选项考查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违反回避制度的……"B项中一审书记员乙是林某的表弟,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乙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一审程序违反回避制度规定,二审可以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选项正确。D选项考查回避制度中程序一次原则的例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5条的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可知,本案发回重审后林某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无需回避,仍可担任本案审判人员。选项D错误。
[多选题]刘某、关某、张某、曹某分别出资40%、30%、20%、10%设立三国有限责任公司,三国公司为经营方便设立全资子公司长江公司,长江公司为淮河公司的控股股东。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三国公司股东会欲为张某提供担保,在为此召开的股东会上,张某不能参加表决,曹某反对,但刘某、关某都同意,公司可为张某提供担保
三国公司可以为长江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即可;但长江公司不能为三国公司提供担保
如淮河公司欲为三国公司提供担保,则须由其股东会做出决议,且长江公司不能参加表决
解析:考查公司担保的基本规则。公司为张某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且张某回避;股东三国为长江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议;全资子公司长江不能为其唯一股东三国提供担保,对内担保须股东会决议方可;三国为淮河实际控制人,淮河为三国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适用对内担保的规则。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多选题]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据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
材料二: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据新华社北京2015年3月24日电)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谈谈你对法治政府和公正司法的理解。
答案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冒用乙的姓名办卡、用卡,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所以A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办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名誉,所以B错误。信用权目前不存在,所以C错误。银行没有审查出身份证与本人的不符,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