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法律是国家用来统治社会的工具,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来自主决定变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实现社会的更好运行
题目:下列关于法与国家的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不能随意变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故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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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甲是某公安局的刑侦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某甲应当回避?()
某甲目击了本案案发经过
某甲与本案被害人是情侣关系
某甲收过本案犯罪嫌疑人父亲送的两条烟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终局裁决,不可诉?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最终裁决的
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行政终局裁决:(1)《出境入境管理法》,见第36、64、81条规定。(2)《行政复议法》,见第5、30条规定。因此,C项亦正确。
[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的货物,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交由长途货运公司将货物运至外地仓库,货物仍在运输途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货物卖给了丙公司。途中遭遇泥石流,货物全部损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丙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多选题]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解析:选项A考查遗嘱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本题中,张某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由于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而张某生前所立的遗嘱也没有违法无效的情形,继承人李某亦不存在放弃、丧失或者先于张某死亡的情况,因此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考查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张甲作为张某的儿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甲应当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因其于2007年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因此张甲的女儿丙具有代位继承的可能性。但由于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已经将房产处分给其妻李某,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代位人张甲对张某的遗产房屋不再享有继承权,从而代位人丙也不能再代位继承该房产,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D考查继承取得物权。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知,本题中,继承人李某应当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选项C是正确的。而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因继承享有不动产物权的,仅在处分该物权的时候需要办理登记,取得不动产时不需要办理登记,据此,选项D错误。
[单选题]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因此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选项A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由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组成,其中多边贸易协议对成员方有约束力,诸边贸易协议如《政府采购协议》须参加才对成员方有约束力,并不必然地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选项B错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规定了"特保措施",即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选项C正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选项D正确。
[单选题]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
"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解析:1.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选项A将毗连区与领海相混淆了,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毗连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家行使完全的主权权利,而国家对毗连区却只能行使某种特定的或限制的权利,毗连区不构成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故A选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故B选项称"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是不正确的。C选项又混淆了领海与毗连区,在领海制度下,外国船舶可以无害通过,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实行分道航行制。而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毗连区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不能采用分道航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涉及毗连区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2.本题涉及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A选项不正确,该规范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会适用目的地法律,乙国法是目的地法律。依该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故B选项正确。依第38条,当事人没有规定的,适用目的地法律,而不是起运地法律,甲国是装运地,乙国才是目的地。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正确的。
3.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本题中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通则生效,并不是代替旧通则,新通则只有在当事人选择时才适用,当事人没有具体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自动适用《2000年通则》。A选项称"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不对的,因为当事人并没有明确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关于FOB买方义务的描述,属于正确选项。D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当事人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4.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上述规定首先涉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即卖方的货物不能由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主观的限制是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A选项称"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并不等于"不可能不知道",如卖方不知道,而经过一般调查,询问就可以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存在,相当于"不可能不知道"或推定他"应该知道",而且根据第42条第(1)款(b)项,A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至少要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A公司不能以不知道货物在乙国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为抗辩理由。故A选项不属于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