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和影响司法程序,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自由
题目: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考查法律与宗教。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比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上。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A选项正确。法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很不相同。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B选项正确。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法与宗教分离,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C选项正确。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上。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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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哪些法律行为还需要其他法律事实,才能导致有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容某与鄂某纸上协议离婚
小于将自己的私房卖给小孔
解析:考查法律事实。离婚和房屋买卖都需要经过登记、批准等行为才能成立。
[多选题]甲、乙两国因位于边境争端常年交战。丙国总统邀请甲、乙两国领导人到丙国参加该国庆典活动,并借此机会安排两国重开谈判,丙国总统参与了谈判并为领土争端的解决提出了解决方案。但甲国表示反对,丙国在说服未果的情况下,派军舰在甲国近海进行军事示威,以迫使甲国接受其方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丙国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属于调停
丙国的军事示威行为已构成干涉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斡旋和调停的不同点是: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第三方一般不参与谈判:调停方则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停方提出的建议对争端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强迫当事方接受。军事威胁构成干涉,是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AD正确。
[多选题]钟某到银行取款时,将被害人陈某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密码修改后拿走,并先后多次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万余元。对钟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钟某作为非法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并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多选题]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析:《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不管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多少,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A项说法错误。B选项考查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会议制度,该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可知,尽管甲的持股比例高达69%,但其要想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程序性条件,首先,甲必须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其次,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修改公司章程。因此,甲无权直接修改公司章程,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考查有限公司股权的对内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考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可知,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股权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股权转让的数量以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其中,股权转让数量表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可以部分行使,乙或丙不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在实际交易中,有些第三人是为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才选择购买股权,此时,若允许公司其他股东对出让股东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剩余股权便无法使第三人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第三人可能因此而拒绝购买剩余股权或者不愿再按照原先的出让价格购买,此时,将严重影响出让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在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同等条件"的限制以兼顾出让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在股权转让的数量上,其他股东应就出让股东转让股权的整体而非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即乙或丙要么就甲转让的全部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要么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解析:《高检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由此可见,辩护人有权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检察院只需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无需对拘留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故A项错误。辩护人既可以向本案的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经程序。故B项错误。《高检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题中,12月3日本案处于侦查阶段,应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12月10日提出申请,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在实践中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故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