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作出缺席判决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题目: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选项A是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选项B是合法的,而选项C是违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选项D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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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据报载,49岁的妇女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重物砸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目前其家人正在进行索赔、继承等事宜。下列有关这一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周某被重物砸伤致死这一事件导致其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的消灭

    按照法律规定,周某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整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律事件,也存在法律行为,组成了"法律事实构成"

  • 解析: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 [单选题]关于检察监督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市检察院就甲市法院庭审人员在做出判决之前有收受贿赂的情形,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可知,检察院无权要求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故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可知,是"可以"不是"应当",是"提出抗诉""不是提出建议"。故B项错误,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 [单选题]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故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D项错误。

  • [多选题]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1)~(6)题。
  •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元和支付医药费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 解析:民事诉讼中,一个诉所必须具备且使该诉特定化的基本要素就是诉的要素,具体可以分为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其中,诉的主体为主观要素,诉讼标的为客观要素。在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中,诉的主客观要素均为单一,即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一主体,并且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这就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而当诉的主客观要素至少有其一不为单数时,就形成了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互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主客观要素何者为多数,诉的合并可以分为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客体的合并与诉的混合的合并:(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主观要素为多数的合并,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复数所形成的诉的合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共同诉讼,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或者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的主体的合并。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第三,法院必须对该数个诉讼有管辖权;第四,数个诉讼适用同一程序;第五,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原被告之间存在多个诉讼标的所引发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几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被告或者同一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第二,受诉的法院至少对几个合并的诉其中之一有管辖权;第三,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第四,不存在法律禁止合并的情形。(3)诉的混合的合并。诉的混合的合并是指诉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同时存在合并的情形。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其一,在本诉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其二,在反诉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诉与反诉中均有各自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标的,故二者的合并形成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混合的合并。本案中,存在两个独立的诉。第一,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其诉讼标的为两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第二,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6000元,其诉讼标的为两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对于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诉,实践中可做如下处理:第一,对于原告李强提出的两个单独的诉,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并分别作出判决。故选项A正确。第二,根据上述客观的诉的合并之原理,法院可以将这两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对于返还借款和赔偿损害这两个可分的单独的诉,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判决,对每一个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作出确定。故选项C正确,选项BD错误。

  • [多选题]2011年5月,某地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县农业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都在3万元以下,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受理标准。经征求原、被告意见,同意适用"小额速裁"。该院开庭不到30分钟,双方当事人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合法权益

    有望破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在诉讼量不断增长和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大前提下,小额诉裁是一项现实的选择

  • 解析:考查司法改革。

  • [多选题]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B选项错误,不应选。《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规定合营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所以,A选项错误,不应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据此,C选项正确,应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本题中,小宇公司作为合营合同的一方,有理由相信合同另一方海天公司能够履行报批义务,小宇公司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但由于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导致小宇公司最终退出,海天公司对于小宇公司因对其履约的信赖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应选。

  • [多选题]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题中的甲县是被申请人住所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见,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选项B与选项D均是不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 [单选题]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 解析:查封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既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作出了规定,也对查封的特别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和第24条第1款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本题中的处罚是对公司处以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与《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选项C正确。而《产品质量法》等并未授权质监局采取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选项D错误。

  • [单选题]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 解析:股票是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本为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招募、发售的股权凭证。债券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其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据此,股票发行主体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债券的发行主体并没有限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所以A选项错误。股票是一种所有权证书,代表其持有人享有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股权,而债券是一种债权证书,对债券持有人来说,是一种债权的证明。据此,D选项正确。由于股票和债权的性质不同,二者的风险也不同,债券作为债权证书,利息固定,偿还期限固定;而股票的收益则随公司盈利的变动而变动,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持股人才有可能获得公司的盈余分配,所以,债券的偿还顺序明显要优先于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所以,B选项错误。股票和债券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但是一方面由于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其流通渠道比债券广泛;另一方面股票的转让还可以在股东之间以协议方式进行,因此股票的流通性显然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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