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0000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2010年5月15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0000元。同年5月29日,乙存入30000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元。
正确答案 :A
110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92条规定,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该法第191条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因此,本题中的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5月16日至18日。乙的逾期付款天数为5月18日至28日,共计11天,因此乙应当支付赔偿金:20000×0.05%×1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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