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英美法系普通法的"遵从先例原则"要求类似案件给予类似对待以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又发展了衡平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正当性。请结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论述法律决定的确定性和正当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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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主要使用的是:()
公开的成文法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十二表法》的影响。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适用的主要是公开的成文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多选题]某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一份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之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请问,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和法庭辩论的顺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法庭辩论的顺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
对该证言质证的顺序: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
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
[单选题]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以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负有将齐白石的遗画交付给乙的义务,但在交付前该画灭失,已经形成履行不能,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乙可以向甲主张合同解除权。由于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可以解除,则债务人乙可向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丙主张合同已消灭的抗辩权,即拒绝丙的5万元的给付请求,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多选题]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1)~(2)题。
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解析:根据《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因此,卖方仅对依据买方所在地或者订立合同时已知转售第三国法律提起知识产权请求负担保义务。本题中,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A公司应确保这批货物不侵犯买方所在地乙国的知识产权,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推脱,因此A项情形下,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B选项中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属于上述(2)(a)的情形。C选项中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属于上述(2)(b)的情形,A公司均无须承担责任。《公约》第43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因此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则丧失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D项正确。综上所述,BCD项说法正确。
[多选题]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解析:刑法是成文的、(一段时间内)不变的,生活事实却是多姿多彩,千变万化的。成文刑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当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解释者必须根据生活事实的不断变化来解释刑法。例如,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如果有人携带了一把真枪进行抢夺,解释者只需要进行文理解释即可;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器物,枪能杀伤人,所以携带枪支抢夺是抢劫。但是,生活中除了携带枪支、匕首抢夺的,还有携带砖头、石头抢夺的,这些算不算"凶器"呢?此时就需要进行伦理解释。经过使用论理解释中的扩大解释,认为凶器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性质上的凶器,如刀子、匕首、枪支,还包括用法上的凶器,如石头、砖头。那么,为了抢夺不成时使用而随身携带砖头就属于"携带凶器",这样抢夺的就属于抢劫。如果有人精于使用弹弓,他随身携带威力很大的弹弓抢夺,并且怀有在抢夺不成时使用弹弓进行抢劫的想法,那么即使携带弹弓抢夺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所以,由于生活事实千变万化,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第1句是正确的。第2句:"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也是正确的。本句话的关键在于"同时"。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确实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但是,不能同时这么做。很多考生答错本题的原因是没看到第2句的"同时"两个字。这提醒大家:审题要仔细。第3句和第4句是一样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解释方法不一定能得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解释结论。我们说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那么所有的扩大解释结论都是对的吗?显然不是。只有不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扩大解释才是正确的。例如,如果把"携带凶器抢夺"扩大解释为"包括开车抢夺",即将"凶器"解释为汽车,因为汽车也可以撞死人。这种方法是扩大解释,但结论并不正确。同理,当然解释的结论也不是一定正确。当然解释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根据事物本然之理进行的解释。例如,如果刑法仅仅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没有规定故意杀人罪,那么仍然应该处罚故意杀人行为,但是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个解释是正确的)。由于当然解释针对的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所以更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第3、4句都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单选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解析:首先,选项A、D考查先履行抗辩权。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要求履行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知,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负债务具有对应关系;(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本题中,从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来看,甲公司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及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构成对应关系:乙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又与甲支付二期房款义务构成对应关系;最后,甲支付完毕全部房款义务又与乙公司房屋过户义务构成对应关系。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上述要件,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二期房款义务的前提必须是乙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及房屋说明书的对应义务,但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仅未履行交付说明书的从给付义务,故甲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了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知,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严重情形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本题中,乙公司仅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应行使不安抗辩权。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最后,选项C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本题中,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行为不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也不属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故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
[单选题]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解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裁决比较容易混淆,考生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可知,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提起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第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再根据是否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来决定裁定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第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申请并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本题属于第二种情形,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另一方当事人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于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因此,选项B错误。基于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导致人民法院中止了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影响了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同时作出中止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裁定,而不是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单选题]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确认违法判决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ACD选项均不符合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