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优先于法律规则的司法适用
题目: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是构成法律的重要成分,由于两者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区分两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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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法适用的步骤的说法正确的是:
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
解析: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个过程实质上是法律人在其业务操作中的思维(thinking)或推理(reasoning)过程。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他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法律人在确认特定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所进行的解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至少要把法律应然思维的那些部分,即对于具体案件及判断是急需的部分,拉近、整合。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就是要解决法律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
[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符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该知道司法考试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
[多选题]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依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准备给予其没收无线电设备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哪些事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C项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必须载明的事项,是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行政机关必须告知的有关事后救济的权利,因而不属于处罚作出前的告知事项。处罚作出之前的权利主要是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故C选项错误。
[多选题]甲的父亲不幸去世,甲请求某照相馆将父亲生前唯一的一张照片翻拍,制作成葬礼用遗像一张,并加洗十张送给亲友留作纪念。在照相馆出具的收据下方以小字体印有"照片底片因任何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本店只赔偿胶卷费,且赔偿的上限为100元,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字样。结果,照相馆新来的员工丙误将该照片当成废弃照片放入碎纸机粉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有权对照相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赔偿数额可以超过100元
甲提起侵权之诉后,在一审开庭后请求变更为违约之诉,法院不应准许
解析:甲父的照片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之前。本题正确选项为AD。
[多选题]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要求和《立法法》规定,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
解析:《决定》指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之一。其内容包括:(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机制;(2)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3)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4)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根据第(3)项内容,A选项正确,当选。B项,《立法法》第98条规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据此,地方性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地方政府规章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因而不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据此,C项正确。D项,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必须加强立法监督机构相互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切实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据此,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
[多选题]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
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
解析:本题重点考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与第3款规定:"……2.在地理标志方面,各成员方应向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1)使用任何手段,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2)作任何在1967年《巴黎公约》第10条附则意义内构成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3.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本题中,中国企业为其产品注册"香槟"商标,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于不产自于由某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原产地而又含有该产地地理标志的葡萄酒或烈性酒,应拒绝或注销其商标注册。B项和C项说法正确。我国商标注册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商标注册并非仅仅考虑申请在先,还需要综合审查,地理标志限制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事项之一。A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冲突,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国内和国外的地理标志提供同等程度的保护。香槟是法国地名,只有在法国香槟区,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流程所酿造的气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Champagne)。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恰恰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解析:对侦查的司法控制可以分为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两种。事前控制是指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如逮捕、羁押、搜查等一些具有强制性、对公民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侦查行为,在侦查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应由裁判主体即法官进行审查,未经法官许可,除例外规定外,不得采取此类侦查措施。事后控制是指对于任意性侦查措施,如经被调查人同意的询问、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等一些对公民权益侵犯程度低的侦查行为,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决定是否采取,而在实施以后由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与否进行事后审查。由此可以看出,题干中所说的"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中所指的是对任意性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因此,A选项错误,事前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B选项错误,事前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任意性侦查措施;C选项错误,强行性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而题干中所指的任意性侦查行为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由于缺乏司法机关的事前授权和审查,任意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如就违法侦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因此,D选项正确。应当注意的是,该题是对刑事侦查理论问题的考查,我国侦查措施的分类以及对侦查的司法控制在法律和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任意性侦查措施并未区分,几乎所有侦查措施都带有"强制"色彩。其次,我国目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侦查机关按照完全的行政化运作模式进行的,缺乏外在的监督。除逮捕受到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外,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却根本没有受到司法审查、最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从而隔绝了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措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的通道。
[多选题]关于专业人士出庭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专业人士的出庭,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专业人士出庭的,必须说明理由
专业人士应当就鉴定人作出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解析:专业人士出庭的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应当通知专业人士出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故A、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在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后,因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在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时,银行仅审查单据,并不看货物的真实等级,所以,B选项错误。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如果发票跟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银行本身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并不负有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