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题目: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琼斯与李虹结婚后住在甲市B区,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所以不适用第267条的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和李虹的相同。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同上,因琼斯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适用第26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期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其他人需要接受委托的,只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民诉解释》第528条也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
  • 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

  • [单选题]关于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受害人就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故A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非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侵权中,应当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是被害人。故C项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知,在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医疗侵权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 [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2006年3月,乙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将自己的2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同时对甲公司3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决议应由股东会决议

    乙公司转投资的决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向甲公司投资

  •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对转投资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 [单选题]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刘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一家住A县刘村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 A县人民法院

  • 解析:1.考查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刘河和刘江共同所有。在刘江提起的诉讼中,刘河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如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其在实体法上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且题目中说明"通过起诉方式参加此案",故王某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项符合。 4.根据《民诉解释》第293条,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法院应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03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正确。根据题意A、B项当选。

  • [多选题]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开审理

    向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调查

  •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4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被修订,废止了复议终局的规定。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