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解析: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甲携匕首到余家,主观上有实施盗窃罪的故意,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知,虽然由于甲未发现可盗财物而没有实际"获取"财物,但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属于盗窃罪(未遂)。同时,由于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其怕被余某认出,对熟睡中的余某实施了用匕首刺杀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根据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且刑法上没有特殊规定,故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的难点主要集中在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受害人;第三,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受害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案中,甲发现余某在熟睡中偶然大动作翻身并念念有词,误以为余某已经醒了,其刺杀余某的目的是怕被有一面之交的余某认出,而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同时,需要考生注意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即要么既遂,要么未遂、中止或者是犯罪预备,不可能出现一个罪名同时存在两个犯罪形态的情形。
2.假想防卫包括以下三个构成特征:第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第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本案中,甲误以为便衣警察程某为劫匪并与其扭打,随后参加殴打行为的乙也误以为程某是假警察,两人的行为符合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属于假想防卫。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通说认为,其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可知,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案中,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并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
3.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通说认为,所谓中断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认定介入因素造成中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1)从中断的原因是能否为人所预见。凡是介入因素事先难为人们所预见时,就可能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能为人们所预见,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2)从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前一行为为标准,凡是独立于前一行为的,就可中断因果关系;凡是不独立于前一行为,而与前一行为相关者,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本题中,介入的被害人的过失行为事先难为人们所预见并且独立于先前行为,因此,被害人重伤之间与介入的被害人的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中断了被害人重伤与被告人在高速上驾车走蛇形的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该重伤结果应当由被害人承担,甲、乙不承担该责任。
4.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相似度极高,要区分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主观方面。第一,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第二,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本案中,丙的行为属于行贿,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丁明知甲实施行贿,但是为了帮助甲顺利实现行贿,其帮助甲将15万元转交给刑庭庭长刘某。因此,丁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故成立行贿罪共犯。
5.本题的重点在于对侵占罪的理解。本解析试以不成立侵占罪的角度进行解答。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可见,该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题中,丙将15万元交给丁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该财物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其不满足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丙基于不法原因将15万元交给丁,无权要求丁返还;该款项属于非法财产,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如本题中,丙欲向刘某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丁转交,但在刘某未收受贿赂的前提下,丁将该财物部分占有,则丁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丙委托丁代为转交财物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关系,其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丁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丁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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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徐某在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发现上一位客户把银行卡忘在了机器里没有取走,于是徐某立即修改了这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提取了10万元现金。徐某的行为构成:()
盗窃罪
解析:在我国一般认为机器不能被骗。正确答案为盗窃罪。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多选题]甲是某工厂的保安,空暇时间喜欢参与赌博。某日,甲赌博时输的钱较多,担心回家会被老婆臭骂,所以尾随赌徒乙,并抢劫了乙的赌资。因乙认识甲,为防止乙日后报案,甲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抢劫罪
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对赌博罪的认定。赌博罪要求以赌博为业,甲在闲暇时间喜欢赌博,而且有正经工作,不是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甲抢劫后,杀人灭口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单选题]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解析: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可见,盗伐林木罪是数额犯,要求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且盗伐林木不应包括砍伐树枝,故甲公司的行为不成立盗伐林木罪。D项正确,A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与盗伐林木罪一样,滥伐林木不应包括砍伐树枝,故甲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滥伐林木罪。C项错误。
[多选题]案情:
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解析:1.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题中,张某承租王某房屋后拖欠租金,王某如要解除合同,作为次承租人的李某可请求代张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关于次承租人此项权利的行使,考生应注意两点:(1)本条仅适用于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在转租合同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求权。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所以次承租人李某才享有代偿请求权。(2)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对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对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和转租合同中其应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2.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第220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李某在承租房屋时注明须有淋浴热水器的条件,所以出租人张某有提供热水器,并且保证热水器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此为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但是张某违反该义务,并且在热水器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时不及时进行修理,张某构成违约,并导致李某感冒时,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可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的医药费。
3.根据《合同法》第220条及第221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可知,本题中,张某出租带有热水器的房屋给李某,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做特别约定,应由出租人张某负有维修义务。但是张某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维修,故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可自行维修或进行更换,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由张某承担,因热水器影响李某使用的,李某还可以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安装空调,未构成违约。但双方对安装空调的费用未做明确约定时,承租人李某无权要求张某承担费用。考生应当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与租赁物维修规则是不同的。由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适租义务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因此租赁物维修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而添附物并非租赁合同本身应有之义,因此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增加添附物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5.黄某无权要求李某或者张某承担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黄某向李某或者张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黄某与李某或张某之间订立合同,但因黄某与李某或张某之间并没有订立合同,因此黄某无权依据合同要求李某或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李某或张某对黄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李某或张某也未对黄某构成侵权,黄某无权依据侵权责任要求李某或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郝某是B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导致热水器发生损害他人的结果,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郝某用人单位的B公司应当对黄某承担责任,郝某不需要承担责任。考生应当注意:《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员执行公务致人损害的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知,雇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如果雇员仅具有轻过失或者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免除责任;如果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未规定雇员的连带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题中,不论郝某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均不用对黄某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知,本题中,热水器属于缺陷产品,造成黄某人身损害的,黄某既可向热水器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热水器的销售者B公司请求赔偿。
7.李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因为李某与张某并没有关于妥善保管衣物的相应合同关系,所以张某无权依据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李某对张某衣物受损亦并无过错,因此,张某无权依据侵权责任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张某衣物的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热水器而造成的,张某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商欲出售其开发的1套别墅,分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要约注明别墅的规模及价格,并注明该要约在1个月内有效。要约发出后第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该别墅,乙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15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9日,该别墅意外失火被焚毁。
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若合同被撤销,丁有权向甲请求缔约过错责任
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A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丙不知情,不存在与甲恶意串通的情形,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故B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的焚毁不属于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无免责事由,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
在甲、丙的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屋没有交付,风险应当由甲承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丁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故C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知,丁在撤销合同后,有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3.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丙因办理登记而获得别墅的所有权,可知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乙相对于丙而言,乙没有占有的权利,为无权占有,由于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源,所以乙为善意占有:乙作为房屋的买受人,是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应当将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返还给权利人。题中,乙相对丙为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