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 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题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开审理
向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调查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4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被修订,废止了复议终局的规定。
[单选题]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经乙区人民政府批准以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共同名义作出,甲歌舞厅不服申请复议,谁应为复议机关?()
区人民政府
解析:1.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5条。
2.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3.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项的说法正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未明示两个机关的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失,故B项的说法错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项的说法错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D项的说法错误。
4.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治安管理处罚。选项A错,请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选项B错误,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选项C、D的判定,参见《行诉法解释》第20条。
[单选题]甲厂自200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200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200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
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
解析: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辅之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在申请有先后的情况下,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单选题]下列关于调解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案外人曹某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曹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时认定事实的依据,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B项正确。C项属于不予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正确。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即使案外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D项错误。
[单选题]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解析:本题是一个突破性的题目。它考查的不是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而是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种题目有助于促进考生对刑法理论进行深入思考。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涉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思的问题。防卫意思,是指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思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是指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题目来看,甲攻击乙是"出于义愤",说明甲只有防卫认识(即认识到乙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没有防卫意志(即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攻击乙)。据此进行分析: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这个观点的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只要行为客观上达到了阻止不法行为的效果,哪怕没有防卫认识,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依据观点①,因为题中甲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这个观点的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有防卫认识,哪怕没有防卫意志,只要行为客观上达到了阻止不法行为的效果,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依据观点②,因为题中甲有防卫认识,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此,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对应。观点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这个观点的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有没有防卫认识无所谓,但一定要有防卫意志,否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依据观点③,因为题中甲没有防卫意志,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这个观点的意思是成立正当防卫,不但要有防卫认识,而且需要有防卫意志,只有这样才能成立正当防卫。依据观点④,因为题中甲没有防卫意志,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应。通过上述推理,本题只有选项A正确。实际上,本题的4种观点恰恰反映了刑法理论中认定正当防卫的两种学说。刑法理论历来存在"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必要说"源自主观主义刑法的行为无价值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对于存在的具备一定特征的不法加害行为,实施了必要的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其主观上还要具有防卫意思,缺乏主观上的防卫意思,就缺乏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主观内容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这种观点是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也是我国1997年修正的《刑法》第20条第1款采取的观点。"不要说"则源自客观主义刑法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即便是出于无意识的本能反应,或者是在愤怒、惊恐、亢奋下实施的行为,都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种观点以法国刑法理论为代表。本题实际上就是对这两种学说的考查,不涉及认定案情最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问题,仅涉及对这两种学说的认识,主要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进行考查。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是不是以后实践中成立正当防卫就不需要防卫意思了?不是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是防卫意思的两个部分,无论是否需要具有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总是需要的。所以,成立正当防卫仍然需要防卫意思,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
[多选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1)~(6)题。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由于张某与丁公司间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张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丁某有权向张某主张债权。据此,选项A当选。其次,选项B考查主债务转移对抵押权的影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2条的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知,丁公司许可甲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时,应经过抵押人李某的书面同意,李某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丁公司无权向李某主张债权,据此,选项B不当选。最后,选项C、D考查债务转移。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以及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丙公司取得了债权人丁公司的同意,故丙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而无权再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正确的。
[单选题]甲和乙因为发生口角冲突,甲将乙打伤,乙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其医药费.A地法院受理此案后向甲发出了受理通知书,甲在答辩期间内既对A地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对本案进行了应诉答辩,则关于本案管辖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地法院应当对甲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22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故A项错误,B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