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题目: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对绑架罪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导致被害人即人质死亡--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若并没有导致人质死亡的,对该绑架罪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本题四个选项行为中:B项即杀死人质后隐瞒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的;对此种情形一仍认定为绑架罪,即其所有的行为手段都是为勒索财物(赎金)而实施的,判处死刑。C项即丙绑架人质后杀人灭口的,仍构成绑架罪。因其发生在绑架过程中,即从扣押人质开始到释放人质结束,故仍应当处以死刑。D项即丁控制人质时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中的死刑来量刑论处。而A项即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因并未致被害人死亡,故该架罪不应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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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曾经被乙雇佣的三个14到15岁的小打手殴打造成轻伤,但当时考虑到实际证据原因没有报案。所以甲对乙怀恨在心,想伺机报复,考虑到自己的叔叔丙和乙在同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丙在人事部门,但乙不在人事部门,甲就让丙在录用公务员的时候把乙的一位符合录用标准好朋友挤出去,以一位并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考生丁取而代之,丙利用他的权势成功挤掉了乙的好朋友,但是在录用丁的时候,乘机向丁索取了1万元好处费,该事件导致乙的好朋友精神失常。关于甲乙丙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是哪些?
A、乙不应对甲的轻伤承担刑事责任
B、甲要对丙的索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没有甲要求丙去排挤乙的好朋友,丙就没有机会向丁索贿
D、丙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和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
解析:本题首先考查的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有六种主要类型,这里考查的是第一种类型,即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乙雇佣小打手去殴打他人,构成间接正犯,定故意伤害罪。A项错误,应该选。其次考察了身份与共犯的定罪。由于身份犯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某个犯罪,没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这种犯罪的正犯,但是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甲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实行渎职犯罪里面的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但是可以成为共犯。所以C项正确,不能选。最后还考察了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对他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之内,如果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就不对他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丙对丁的索贿是丙临时乘机索取的,超过了和甲共谋招收公务员舞弊时的犯罪故意,所以独立构成一个受贿罪,也不成立想象竞合。所以B、D项错误,应该选。故而答案是ABD。
[多选题]石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单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并且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都没注意到这一点。孙某于是赶紧在下一站拎着单某的密码箱下了车。到了住处石某打开箱子一看,里面有现金7万余元。则下列对孙某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A、构成侵占罪
C、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D、应当并处罚金
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变成不法占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在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行为是将原先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被为行为人非法所有的状态。在本题中,石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单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因为单某是将密码箱遗忘在汽车上。这时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乘务员就对该密码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即使乘务人员和司机并未意识到该箱子的存在。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而在本题中石某偷偷拎走密码箱显然并不具备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所有的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法占有,非法将其变为自己所有的过程。因此石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答案B正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3至10万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本题石某的盗窃数额为7万,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对行为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选择其一即可。因此C、D两项均错。
[单选题]某司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普通人员每人分得1000元,但是3个单位负责人每人分得4万元。单位负责人构成()
C、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选题]罪犯孔某于1993年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由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于1995年4月被减为有期徒刑15年,于1997年又被减刑3年。孔某减刑后的刑罚应于何时执行完毕?
2007年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原判决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内。孔某1995年减为有期徒刑15年,至1997年,剩余刑期13年。又被减刑3年,则剩余刑期10年。1997年向后10年,孔某的刑期执行完毕时间为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