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题目: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题。

解析: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来看,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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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的,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故选项A不正确,B正确。另根据《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该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厶民检察院仅针对甲死缓以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而并未对乙提出抗诉,因此乙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并不是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

  • [单选题]李某是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李父在甲国定居,并获得甲国国籍。2006年7月,李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李某赴甲国继承了甲国的一栋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李某可以获得甲国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李某当时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李某回国继续工作,针对上述事后,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李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 解析:一般情况下,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但根据我国《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由于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D项正确。

  • [单选题]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 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 解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分为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联合国的会员国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1)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2)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3)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本案中,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因此可以作为国际法院案件的当事方。A项中,甲、乙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属于协定管辖,符合国际法。B项中,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属于自愿管辖,符合国际法。C项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不符合任择强制管辖的条件,因此,甲不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C项符合题意。D项考查的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式之一--协商。协商以往是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在当代也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和协商一般在当事国之间使用。因此,甲、乙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符合国际法。

  • [单选题]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述不正确的是:()
  • 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 [多选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 解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既不允许社会公众到庭旁听,也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派代表到场的做法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也并不意味着属于公开审理抑或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选项AB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为基本方针。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2款:"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可知,派代表到场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选项C说法正确。

  • [多选题]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某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王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
  • 车辆修理费3800元

    农户的棉被损失费240元

  • 解析:考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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