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确保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

题目:下列有关宪法中的经济制度问题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公平竞争,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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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法律移植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如果片面追求法律的超前发展,无视固有法文化的强大生命力,结果反而可能不利于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树立,起到负效果。请简要谈谈对法律移植这一问题的看法。

  • [单选题]中国买方公司从中东卖方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中国甲银行出具信用证。卖方发货后持单据向甲银行指定的乙银行请求付款,乙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卖方称中国买方接受此不符点,甲银行经与中国买方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乙银行付款。后中国买方得知卖方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卖方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项的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属于信用证欺诈。BD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C错误,依第10条的规定,即使法律已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如乙银行已付款,则法院不能再裁定中止支付。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 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

  • 解析: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 指定管辖的裁定应送达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 解析:考查裁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故AB的说法正确。而作出指定管辖时,被指定的法院必须在指定法院的辖区内,而且指定管辖在四级法院之间进行。CD的说法错误。

  • [多选题]某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出现下列哪些情况,不得发行?()
  • 上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擅自改变上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如果此次发行申请能够被批准,累计债券余额将达到公司净资产的45%

  • 解析:考查公司债券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ACD选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患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B选项中虽然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是已经改正,因此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债券。所以B选项不应选。

  •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 解析:本题考查了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时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规则。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可知,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在未明确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时,甲乙双方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据此,选项AB错误。技术许可又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三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在普通许可情况下,不影响其他权利人继续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在独占许可情况下,被许可人独占地享有使用许可技术的权利,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再继续使用。本题中,甲公司有权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同有效,而乙公司无权以独占方式许可,因为该独占许可无疑否定了甲公司的权利,所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 [多选题]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囚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须有债务人侵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4)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主观要件包括:①在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②在无偿行为,不需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本题中,杜某虽对谢某有100万元的到期债务。但是,杜某并没有侵害债权的行为:首先,杜某将房屋出卖给赖某是在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之前,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可知,杜某以90万元转让房屋,已超过市场交易价120万元的70%,故杜某不属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情形。据此,谢某不能以杜某侵害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选项A错误。其次,选项B考查了登记对债权合同成立和物权行为变动的不同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知,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行为仅影响物权行为,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杜某、赖某买卖房屋合同只要不具备合同无效的事由,自双方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未办理过户登记,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物权变动,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选项B错误。再次,选项C考查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本题中,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则杜某、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选项D考查债权的效力和代物清偿。首先,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不同于物权,债权人对义务人仅仅享有请求权,而无支配权。故本题中,杜某虽然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作为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义务人杜某履行,而无权直接取得杜某的房屋以实现债权。其次,谢某欲以杜某的房屋抵债,属于代物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杜某的同意。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要求具有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即使房屋仍然属于杜某所有,谢某在未经杜某同意时也无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据此,选项D错误。

  • [单选题]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本题中,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7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故CD两项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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