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 武汉市可以经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关

题目:下列关于派出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解析:考查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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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 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警,但不包括退休的法官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完全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不受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

  •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正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A项不正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同时与法官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其他的司法以外的活动也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所以BC项也不正确,D项则是正确的。

  • [单选题]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代,二人还曾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解析:本题考查强奸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C是正确的。

  • [单选题]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

  • 解析: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规则。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多选题]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 解析:《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郑某和张某涉嫌受贿罪,秦某涉嫌行贿罪,属于可以与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并起诉和审理的罪行,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所以,选项B、C正确。《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所以不应该撤回起诉。又根据《高检规则》第45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可知,如果检察院撤回起诉了,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次起诉,本题中,对于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如果撤回起诉,在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则不得再行起诉。另外,郑某、张某和秦某涉嫌的是三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行贿罪,而非两个罪名。综上,选项D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时的正确做法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这背后的原理是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没有起诉的罪行,法院不得审理,不得作出判决。所以,选项A错误。

  • [多选题]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 解析:解答选项A、B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解散公司之诉属于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既存法律状态的请求。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现存法律关系有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确定之诉,无争议的为变更之诉。解散公司之诉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争议,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因此,选项A错误。二是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与诉种类的划分无关。因此选项B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可知,解散公司之诉比一般的诉中保全要求更高。股东申请保全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供担保:二是不影响公司运作。因此,选项C、D正确。

  • [多选题]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资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 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单额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故A项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故B项错误。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故D项正确。C项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故C项错误。

  • [单选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某日丙在打扫大街卫生时,发现一女婴,便捡回家自己抚养,并每天定时为该弃婴提供奶粉,以维持其生命。但某日丙停止喂养,致使女婴饿死。由于丙的捡拾行为系先行行为,所以丙具有了作为义务,因此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有四:(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A项,虽然为他人非法治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该治疗行为本身,使被害人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从而成为先行行为。因此,既然该先行行为客观上创设了危险,行为人自然就有义务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项,基于合同在独自照顾孩子,看到孩子爬向电器而不予理睬时,即使该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是超过期限的,也成立不作为的杀人罪,因为孩子生命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独立支配的领域,而且具有排他性。因此,保姆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基于自愿接受的先行行为同样会产生作为义务。因此,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当防卫行为原则上不能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但防卫过当的情形除外。例如,X在荒山野外实施正当防卫导致不法侵害者Y身受重伤时,并没有过当。但是,由于X不救助Y,导致Y死亡(过当):如果否定X的救助人地位,则意味着X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此时,应当肯定X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X的不救助导致Y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因而具有救助义务。一概认为"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的说法,过于绝对。据此,本案中的戊应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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