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双方协议补充 按交易习惯确定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题目: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可能有()。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当事人以"履行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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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
  •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单选题]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科,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

  • 解析:要约人(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得撤销要约。

  • [多选题]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通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将对甲提起诉讼。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如乙发现之日为2008年5月1日,但一直未行使撤销权,则自200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 解析:(1)选项A: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丙是知情的,则乙享有撤销权,但是乙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自己书面通知甲和丙;(2)选项B: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选项C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甲低价转让财产,并且丙是知情的,因此丙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多选题]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多选题]2015年2月2日,朱某将其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与齐某,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表述正确的有()。
  •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周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之问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齐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

  • [多选题]2014年2月2日,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于李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期1年。下列情形下,李某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有()。
  • 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并未参加拍卖

    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低价出售给外祖母养老

    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在之后的1个月内无任何表示

  • 解析:(1)选项A: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2)选项BCD: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选项B);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选项D);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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