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题目: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股东派生诉讼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与程序要求。《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在公司高管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本题中,公司董事之间矛盾不断,可能是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或者经营策略存在争执,未必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股东不一定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即便股东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先要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采取行动,在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作为时,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本题中,公司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且连续两年多无法解决,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李桃持有公司14%的股份,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B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股东如果要求财产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故C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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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日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后,邹天到法院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王哲依法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不得对王哲强制执行
法院不得对王哲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解析:1.此题考查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作答。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作答。
3.第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对第三人不得强制执行。
4.此题考查赔礼道歉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赔礼道歉并非履行金钱义务,故A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选项B、C项正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故D项正确。
5.此题考查执行和解协议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多选题]年逾七旬的甲因向两个儿子乙、丙索要赡养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生活相当困难,并且身患重疾急需医治,遂裁定乙、丙两人先分别给付甲生活费和医疗费5000元。该裁定作出后,乙表示不同意,人民法院告知乙此裁定乃终局裁定,不得上诉,只能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处乙、丙每人每月各负担甲生活费1000元,丙以自己下岗为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为保障甲的生活不受影响,在案件审结前裁定乙、丙两人分别先给付800元。问题: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多选题]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解析:1.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5条。
2.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3.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项的说法正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未明示两个机关的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失,故B项的说法错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项的说法错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D项的说法错误。
4.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治安管理处罚。选项A错,请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选项B错误,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选项C、D的判定,参见《行诉法解释》第20条。
[多选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解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属于典型的执法活动,必须贯彻和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和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题选项A中行政机关虽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但仍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显然与执法为民精神相悖,选项A错误。不同性质的执法活动,对执法为民的体现有所不同。行政执法对执法为民的贯彻除要求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其集中体现为行政执法要高效便民。高效便民包括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当事人。选项B中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选项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以及选项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都是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当事人的体现,其说法正确。
[多选题]以下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又按照市场价格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栋大楼作为办公楼,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乙公司的购买行为
张某欠王某2万元钱一直不还,张某收养了一名孤儿,王某催讨欠款时,张某称自己要养孩子,没钱还给王某,王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的收养行为
李某欠赵某1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孙某要赠送李某1万元,李某拒绝了孙某的赠送,赵某是否有权撤销李某拒绝赠送的行为
周某欠吴某5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周某的父亲去世后,周某声明放弃继承,吴某是否有权撤销周某放弃继承的行为
解析: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但是不是所有的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都有权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债权,债权人才能撤销,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A选项中乙公司购买丙公司房产的行为,有相当的对价,因此乙公司并未减少清偿资力,所以甲公司无权撤销,A选项正确。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债权人方能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所以B选项中的收养行为,C选项中的拒绝赠送的行为,D选项中放弃继承的行为,均不得撤销。
[多选题]孙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受他人2万美元,承诺帮他人安排进公司工作,但至案发时并没有谋取利益,对孙某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为他人谋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任何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符合"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
孙某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解析:本题考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具备承诺、实施和实现的其中之一即可。但是对于没有请托事项的存在,或者行为人虽然收受了财物,但没有为对方谋利的事实和可能性的存在的情况,不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