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题目: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解析:《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B、D三项正确,分别属于上述条文的第(二)、(三)、(五)三项内容。C项错误,根据上述条文第(四)项,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持有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即可,而非前20名,故C项错误。在今天这样一个全民炒股的年代,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前10大股东的名单已经属于社会常识,本题乃是真正的送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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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有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
[多选题]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延期审理
按原告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
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
解析: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因此,A项正确。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按撤销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此,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故B项正确。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因此,C项正确。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因此,D项正确。
[单选题]B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储户甲在该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其可以取出的钱远远多于自己账面存款数额。甲一时贪心,从该取款机上多取出数10万元。B银行发现后报案,甲因盗窃罪被起诉。对于该案,法官甲和法官乙有不同的见解。法官甲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法官乙认为,立法者所指盗窃金融机构,应当主要是指盗窃银行金库、运钞车等行为,从取款机超量取款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只是一般的盗窃,不应该适用这一特殊条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官乙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解析:法官甲使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法,法官乙使用的则是辩证推理的方法,因此AB项错误。法官甲的解释是文义解释,因此C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仲裁程序的调解,下列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以调解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B、D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单选题]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定性正确的是:()
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多选题]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决定采取下列措施,其中哪些是错误的?()
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因此,D项正确,其余错误。
[多选题]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刘某,须经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了未定有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张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所以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了定有合伙期限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法定情形,未定合伙期限的,发生这些法定情形,普通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声明退伙,不过即使定有期限,合伙人声明退伙也不能要求立即退伙,而是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A选项中,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赵某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选项中暂停营业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个合伙人中,三人同意,属于有效表决,所以B选项正确。
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选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林某无权自主决定,所以不当选。C、D选项中的事项均属于经营管理人员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所以当选。
[多选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错误的有:()
甲2010年1月1日被人飞砖打伤,2011年3月1日得知是乙的行为,则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3月1日起算,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1日
戊、己是好友,戊得急病需要用钱,己便送去3000元,并对戊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戊接受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两人因口角闹翻,己要求戊返还3000元,被戊拒绝,理由是己的还款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戊的抗辩成立
庚与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庚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则辛必须在半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一种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解析:《民法通则》第B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A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非法拘禁是客观事由,在最后6个月导致时效中止。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戊与己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已债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其要求履行时起算,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