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查询该公司账户,并依据情形可以进行冻结
题目:2012年年末,受塑化剂和禁酒令影响,内地高端白酒在本应旺销的季节遭遇寒冬。面对下属经销商竞相低价出货的态势,甲高端白酒企业下发通报文件,对3家低价销售和串货的经销商开出罚单,暂停执行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从而仍将其白酒价格保持高位。2013年年初,该酒企被国家发改委开出过亿罚单。关于该事件,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题目中的白酒公司对其经销商的处罚处于第二种情形,故属于价格垄断协议,A选项正确。《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B选项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故正确。C选项错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措施中并不包括对账户的冻结措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1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D选项说法符合上述规定,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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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夏某与董某系邻居,一日夏某将独自在家的董某之女(4岁)拐骗到远郊游玩,并用报纸上剪下的字拼成恐吓信寄给董某,称其女被绑架,让董某将10万元钱放在某处的垃圾箱里赎人。此事被夏某的同事马某暗中看在眼里,于是马某不动声色地跟踪被害人董某,在看到董某将赎金放好后,即刻席卷而去。当夏某到放赎金的地方取钱时没有看到钱,以为董某报警,害怕事情败露,即将董某之女杀害。则对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
马某构成盗窃罪
解析: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
[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拟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该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解析:《公司法》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A当选。《公司法》第95条规定,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需要等于净资产额,只要不高于净资产额即可,所以B当选。根据《公司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C不当选。《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少可以只有2人,所以D当选。
[多选题]中国人齐某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公司的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经查齐某的经常居所在乙国。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乙国法律
关于消费合同,齐某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该题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产品责任,另一个是消费合同。A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因此应当首先适用齐某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乙国法。B正确,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产品责任适用齐某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乙国法律。C正确,D错误。依该法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这是一个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该类合同首先是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在出现后面的情况时,才会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有效
解析:1.在连环买卖合同中,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乙公司不是无权处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药材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题干设问明确限定的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的是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内部效力。《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公司不予履行,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自行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
2.《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是一般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对主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四人提供的保证同时存在,则主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A选项错误,不当选。乙公司是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的。丙公司是主债务人,李某是一般保证人。
3.《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张某以汽车为丙公司的负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非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张某作为汽车所有人,将汽车赠与给刘某。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刘某存在恶意,故刘某是善意第三人,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则在所不问。因此,在张某完成交付后,刘某是汽车所有权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但是,乙公司对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具有追及力。在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上并未负担抵押的情况下,该汽车不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后来刘某将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办理完出资手续,因此,丁公司是汽车所有权人。综上D选项正确,当选。
4.《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丁公司的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饭店客人的过程中,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故赵某的损害,最后应由危险引起人承担,即摩托车车主,故D选项正确。就C选项而言,考生异议较多,但相对于D选项,后者更符合题意。
5.《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方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题干信息表明,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回丁公司投入运营,丁公司回函请戊公司宽限几日再付款。说明丁公司对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就汽车维修而言,丁公司与戊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方某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处分。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方某是丁公司员工,并无修车义务。方某将汽车交由戊公司维修,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A正确。另外,《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方某具有代理表象,D错误。
6.关于坐垫费,方某以自己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关系应约束方某与庚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并不是坐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需要特别注意,方某并非是以丁公司名义签订购买坐垫合同,而是以自己名义签订,这既不是无权代理,更不是表见代理。A正确,B错误。至于维修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丁公司对其义务进行了确认,应属对维修合同的追认。可见,关于维修费,丁公司对于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丁公司便是汽车维修合同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依据《物权法》第240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汽车已经被取走,戊公司已经丧失对汽车的占有,故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