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题目: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普通合伙人份额的出质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生效,法律并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质权生效的要件,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拍卖时,其他合伙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D正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己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权,属于有权处分,只不过受"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的限制。据此,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为自己的财产设定质押权,不会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C错误。
2.《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可知,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高崎转变成有限合伙人后,不能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形式,合伙人内部不得约定排除,D错误。
3.《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高崎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A正确。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自己份额时,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债权人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便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此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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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
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在境内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均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一直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
王某所在单位
当地妇联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两项。
[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冒用乙的姓名办卡、用卡,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所以A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办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名誉,所以B错误。信用权目前不存在,所以C错误。银行没有审查出身份证与本人的不符,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D错误。
[多选题]A与B签订了3年期的借贷合同,C是债务人A的保证人。3年期满,由于A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B意欲将此事诉诸法院解决。那么,关于B想要起诉的对象和此案的被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如果B只起诉了C一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应该列A为共同被告
如果B同时起诉了A和C两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A和C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C并非共同被告,而是第三人
解析:《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实际上,如果A和C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B就有权分别向他们主张债权,可以不按顺序直接选择意欲起诉的债务人履行责任。可见,AB正确,C错误。D中的A和C不论是否有连带责任都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处理,但是判决的结果会因为是否连带责任而大不相同。故选CD。
[多选题]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费用的说法错误的是:()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扣除
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多选题]熊某为某运输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在一次运输过程中,熊某从其驾驶的货车内取出一箱品名为"纪念品"的货物,从该封存箱内窃得30枚梅花鼠年纪念金币(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后在运输公司的一再追问下,熊某将窃得的纪念金币退还给该公司。以下对熊某行为的评价正确的是:()
熊某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熊某受运输公司委托具体负责该批货物,其在运输途中取得了对该批货物的控制权
解析:本题考查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涉案财物为该运输公司运输.保管的财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认定为该公司财物。熊某作为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也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因此熊某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合同纠纷而提请仲裁。案件经仲裁后裁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多选题]下列案件中,法院不能作出缺席判决的有:()
张小明(8岁)往窗外扔石块,砸坏了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车主起诉。张小明的父亲经传唤,告知法院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外地调研无法到庭;母亲则长期在国外工作,无法回国
王三与赵四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李五主张该合同标的物为其所有,申请参加了诉讼,但李五在开庭审理时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中途退庭
解析:考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A项不符合题意。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故B项不符合题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缺席判决。小明的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故C项符合题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故D项符合题意。
[多选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位犯罪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构成的犯罪,单位都不可能犯这种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但不限于法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
解析:本题选项都是我国单位犯罪的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