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E
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时,债权让与协议生效。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
题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所以选项A错误。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所以选项C错误。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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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伍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石某,后伍某急需用钱,就以该房设定抵押向程某借款,伍某、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若伍某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程某要求变卖该房,则石某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如果抵押权人变卖该抵押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特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些情形有()。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丧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在合同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格式条款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非到了70%才可以,其表述的标准过高。
[单选题]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程款拨付,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以下事实:(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2)合同约定,双方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
[单选题]2016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所以选项 A 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所以选项 B 错误。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选项 C 正确。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所以选项 D 错误。【该题针对“不安抗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单选题]陆某邀请安某一起打羽毛球。在打球过程中,安某猛力扣杀,对面的陆某躲闪不及,右眼被球击中,花费2万元医药费。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对陆某所受伤害的损失()。
应由陆某、安某分担损失
解析:本题考核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陆某邀请安某一起打羽毛球,陆某受伤应属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双方分担损失。【该题针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