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题目: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1条第1款,B选项中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意味着甲并未取得或未全部取得该股权,甲以此作为出资,当然不能认定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B选项当选。甲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戊,甲的股权上存在权利负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甲无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C选项当选。《公司法》第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D选项中甲将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现已有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甲则不能将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因此甲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所以D选项当选。至于A选项中君则公司章程对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对其他公司的出资没有明确规定,说明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该公司股权作为其他公司的出资,则意味着该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其他公司的出资,这一情形不会妨碍甲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所以A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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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
中国法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多选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解析: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的权利。ABCD四选项均考查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第32条赋予管理人破产撤销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解释(二)》第14~16条增加了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某些个别清偿行为不得撤销,具体体现在:(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以及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A选项中,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属于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撤销,A选项错误。B选项中,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属于债务人经诉讼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撤销,B选项错误。CD选项中甲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属于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不得撤销,CD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厥,乙怀疑甲已死亡,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甲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于甲的呼喊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乙的故意杀人行为是不作为犯罪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解析:乙将甲殴打成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乙发现甲尚未死亡之时,因其先行伤害行为和推甲下河的行为而产生了救助义务,所以,应负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罪责,与先前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以特定义务为前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比如,行为人驾驶汽车将行人撞伤,就负有将行人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本案中,乙负有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其应履行也能履行但未履行,造成甲的死亡。
[多选题]一般认为,法律产生的主要标志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解析:考查法律产生的主要标志。
[多选题]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解析:《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丁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但是,方某可以以其属于有权占有为由主张抗辩权。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承租人方某未经出租人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唐某,出租人方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且能够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同理,若丁某和方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转租的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请求唐某返还房屋。故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