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正确答案 :AC
李某办理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刘某,李某发生车祸身亡,刘某获赔保险金10万元
陈某系某市的贫困人员,春节前市工会为其送去救济金5000元
解析: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A选项中的保险金、C选项中的救济金,都应当免纳个人所得税。B选项中王某获得的奖金是县级政府颁发,不符合第4条第1项的规定,D选项中企业发放给张某的安家费也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家费,所以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
正确答案 :D
丁国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不正确,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贸易规则多边谈判会议,是非正式承认。B不正确,乙国为非官方接触不构成正式承认。C不正确,丙国为设立了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也非正式承认。D正确,丁国与甲国签署了政治性的友好条约。
[多选题]甲企业分别被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戊企业所诉。经查,王某盗用甲企业的合同书与乙企业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刘某伪造了甲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与丙企业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张某利用拾到的甲企业的介绍信与丁企业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曾某原为甲企业的采购员,后辞职,但留有甲企业的合同书,曾某利用该合同书与戊企业签订了玻璃买卖合同。乙、丙、丁、戊均为善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
对与乙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报案.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对与丙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的抗辩事由问题。对于被盗的合同书,如果被盗人在合同订立前就已报案,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可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对于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只要能证明,即可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对于丢失的合同文书,如在合同签订前,登报声明作废的,可称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在合同签订后声明作废的,不能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本题正确答案为AB。
[多选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正确答案 :ABC
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乙也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
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丙丁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
经公司催告依然不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0、16条,AB项正确。根据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董事会无权解除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正确答案 :ABCD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
因重整程序顺利完成的
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程序的终结情形。题中四项都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物权凭证。所谓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宅基地证等。本题中,面包券上载明了"凭券提货",可见面包券并不是持券人直接拥有面包的证据,而是赋予持券人享有向乙公司请求交付面包的一种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面包券流入市场并非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乙公司不存在致使合同解除的事由,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再次,选项C考查了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知,本题中,甲公司采购的面包券上约定了"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即表明甲、乙公司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支付义务的履行条件为"凭券提货",即只要面包券持有人凭券要求乙公司兑付面包时乙公司即应予以兑付,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最后,选项D考查债权转让。《合同法》第79条颊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上所述,面包券代表了持券人享有的向乙公司债权请求权,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即表明甲、乙双方允许面包券所代表的债权可以进行转让,故当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受让面包券时,顾客即受让了向乙公司请求支付面包的权利,其有权请求乙公司进行兑付。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单选题]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解析:BCD选项考查司法解散公司诉讼。《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由此可知,本题中,李桃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且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下,其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此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此,D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由此可知,李桃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不得同时提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可知,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首先,股东必须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次,只有在申请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予以保全。因此,股东不能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选项说法错误。A选项考查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权力行使者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善意且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不能仅仅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对忠实义务进行了具体界定,该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而本题中,公司各董事之间只是存在矛盾,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各董事并没有实施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于勤勉义务,《公司法》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界定,理论上,勤勉义务要求义务人认真、谨慎地处理公司事务,本题中,也未体现董事对勤勉义务的违反。因此,A选项错误。
[多选题]下列各项对法的作用及法律推理的表述中,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王某阅报时针对某影星的行为认为其将被判6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
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检举对王局长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监督
解析:钟律师的这一思维方式属于类比推理。类比推理为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法上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故D项不正确,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故A项属于评价作用,不是强制作用。B、C项均可以成立,当选。
[多选题]关于合法行政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C
合法行政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区分于民法最重要的标志
其他行政法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续,合法行政是最基础的基本原则
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包含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追求的是形式行政法治。故只有选项D表述错误。
[单选题]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据此,AB项中的"可以"应为"应当",告知范围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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