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应支付诉讼费用16.47万元;支付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263.53万元,剩余债务不再支付
题目: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并宣告甲企业破产,经清查,甲企业债务人财产共280万元(不含担保财产),共需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0万元;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20万元;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100万元和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50万元,关于甲企业的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题中,前两项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后两项费用属于共益债务,依照规定应先清偿破产费用,但是债务人财产280万元不足以清偿两项破产费用,因此依照规定,应按照比例[280÷(320+20)]=82.35%清偿,因此选项BD的计算错误,本题中,全部的债务人财产全部清偿破产费用后,共益债务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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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正确的是()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题目中是对物抗辩中的“票据债权因抵销而消灭”。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单选题]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位债权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是()。
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解析:(1)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2)人数: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人)过半数通过(≥5人);(3)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00万元)的半数以上(≥450万元)。
[单选题]下列有关债权申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选项A: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解析:(1)选项B: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2)选项D:破产债权由人民法院(而非管理人)确认。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是()。
刚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刘某
解析:(1)选项AB: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2)选项C: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单选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自己的设备作抵押,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丙公司以汽车作抵押。后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为自己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为别除权
解析: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选项BC:属于第三人为破产人所作的担保,不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所以不构成别除权。(2)选项D:银行享有的债权中,只有甲公司的抵押担保为别除权,所以银行1000万元只有一部分可以优先受偿,而不是全部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