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题目: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解析:1.《合同法》第51条从正面规定合同有效的可能情形,至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否定合同效力,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作了进一步明确。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将挖掘机出卖给丙公司与丁公司,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根据《物权法》第176条,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丙公司的身份是保证人;丁公司的身份是第三物保人,债权人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选项AB正确,选项CD表述错误。
3.根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口头同意,而非书面同意。故丙公司和丁公司仅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
4.指示交付是交付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根据《物权法》第26条,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所有权转让给了王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丙公司和丁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他们并非善意第三人,也未取得挖掘机占有,故丙公司和丁公司不是所有权人,选项D正确。
5.根据《继承法》第33条,王某立遗嘱,其遗产归大王和小王继承。大王和小王并未放弃继承。故,王某生前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亦由大王和小王承受。甲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王某的死亡而受任何影响,由此,选项AB表述错误。又依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大王和小王在王某死亡时,即成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大王和小王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期间,挖掘机归大王和小王共有。他们对于王某生前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6.根据《物权法》第29条和《继承法》第2条,王某死亡时,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5条,小王作为遗嘱执行人,未征得大王同意即处分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BC正确。选项A中理由不准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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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乙。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解析:1.围绕信用卡,甲、乙、丙三方主体相互之间建立了特定的法律关系。下面分别分析甲乙、乙丙和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在持卡人甲和乙银行之间,须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首先,甲持信用卡在丙百货公司处消费,却由乙银行向丙百货公司付款,就此而言,甲与乙之间形成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即甲委托乙银行对丙百货公司付款;其次,甲需在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了的款项支付给乙银行,故甲与乙银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在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也需要从两个层次来剖析其法律关系:首先,乙银行委托丙百货公司接受持卡人的消费,丙百货公司有与第三人即本案中的甲订立合同的义务,故乙银行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其次,在丙百货公司履行了对第三人甲的给付之后,丙百货公司有要求乙银行付款的权利。第三,在甲和丙百货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很多考生认为,在2012年3月之前,甲还没有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无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甲在乙银行开设信用卡之初,甲乙丙三方就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三方法律关系,而在甲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甲后续在丙百货公司消费,已进入了买卖合同的履行阶段。
2.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地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承担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本题中,甲在丙百货公司消费,是丙百货公司的债务人。但是,甲乙丙三方约定,该债务由乙银行全部承担,即丙百货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并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这属于典型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甲将债务转移给了乙银行,甲彻底地退出了原债务关系,乙银行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如果乙银行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丙百货公司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甲承担债务,只能请求乙银行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甲对乙银行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且,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则新债务人即乙银行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进行抗辩。乙银行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行使抗辩权。
3.因为甲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如果甲不向乙银行支付其在丙百货公司消费的款项,则乙银行有权依据其与甲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丙之间既存在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还款法律关系。如果乙银行不向丙百货公司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则丙百货公司可以依据其与乙银行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4.因为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法律关系,即丙受乙所托,须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如果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丙违反了其对乙负担的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的义务,而非违反其对甲负担的义务。.简言之,甲不是丙所违反义务的当事人。故应由乙银行依据其与丙百货公司之间类似于委托的法律关系,向丙百货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212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可见,张某并没有向甲交付借款,故借款合同未生效。自然不存在张某违约的问题。
6.甲将抵押铺面房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乙银行成为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本题中,乙银行可以对抵押物的替换物即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于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毁损的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乙银行还可以基于抵押权向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7.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本题中,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对己主张抵押权。另外,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本题中,抵押权设立在先,庚申请冻结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在后,因此,后者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故,乙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没有影响。
[多选题]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二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本题涉及先租后抵以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物租赁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多选题]中国吉祥公司与马来西亚安尼塔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箱食品的合同,CFR价格条件。由万达公司的"贝亚特"轮运输。船舶抵达目的港卸货后,吉祥公司发现这1000箱食品中有270箱食品受潮变坏,其余符合合同要求。经查在承运人的货轮航行过程中,船员在雨天为查看货物状况进入货舱,但是却忘记将舱口的毡布重新盖上,结果雨水进入舱内,130箱食品受损。另外140包的受潮原因是,航行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造成湿损。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对因雨淋而受潮的130箱食品,万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遭遇恶劣天气导致受潮的140箱食品,万达公司可以免责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A错,在CFR价格下,应由卖方负责运输,但不包括保险。B正确,因为这130箱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履行谨慎管货的义务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C对,因为这140箱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免责。D错,对这270箱,承运人有一部分要承担责任,有一部分不承担责任,因此,称承运人都赔偿是错误的。
[多选题]李某以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下列哪些情况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发现李某还可能犯有盗窃罪
李某揭发同村张某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
李某正在怀孕
同案犯林某归案自首,承认杀人的罪行是其策划并实施的,李某只是从中帮忙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本题B项符合"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故应当选.C项李某正在怀孕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故C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况:(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本题的A、D两项分别符合《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2)项,故应当选。
[多选题]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
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
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由于不能用工业方法制造和使用,因此不适用于专利保护。而药品及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BD项分别是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申请专利。故BD正确。A项属于上述(1),故A错误。C项属于上述(3),故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