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约束公民滥用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题目: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依法治国。D选项错误,依法治国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的国家治理,即治国理政方式逐渐转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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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关于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各国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哪些方法?
  •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的,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的,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 解析:各国有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解决方法的立法和实践,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的,或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或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国的国籍优先;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因此A、C、D三项为正确答案。

  • [多选题]下列各项罪名中,属于继续犯的有:()
  • 非法拘禁罪

    遗弃罪

    窝藏赃物罪

  • 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继续;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

  • [多选题]下列关于第二审的审理对象的说法错误的是:()
  • 仅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

    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

  •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此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审审理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是指既审查一审的判决与裁定是否正确,又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D项即全面审查原则,因此ABC说法错误。

  • [多选题]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 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形,有关说法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 李四欲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董事长甲认为,会计账簿因其保密性,股东查阅时应经董事会准许

    该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5年以上,这5年公司有利润但一直没有分配红利,同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张二现可以请求公司分红,但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他的股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王五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解析:1.《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以及认缴期限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7条规定:"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故"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亦作废。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选项错误。 2.《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不需要经董事会准许,故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选项符合①的规定,可以股东主张回购股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符合②的规定,正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选项缺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条件,故错误。 3.《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A选项正确,《民法通则》规定16岁以个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甲担任公司经理合法。B选项属于③的情形,不合法。C选项不属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合法。D选项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非③规定的厂长、经理,故合法。 4.《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A选项中股东之间的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A选项错误。B选项股东出价没有外部受让人出价高,不构成优先购买的条件,不能行使该权利,B选项正确。C选项属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故正确。D选项与C选项构成矛盾,故错误。故BC选项正确。 5.《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第183条规定的是普通清算,而不是破产清算,一般不需要法院的介入。A选项清算组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根据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不是10日。同时根据第18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本题是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全体股东组成。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多选题]A与B签订了3年期的借贷合同,C是债务人A的保证人。3年期满,由于A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B意欲将此事诉诸法院解决。那么,关于B想要起诉的对象和此案的被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如果B只起诉了C一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应该列A为共同被告

    如果B同时起诉了A和C两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A和C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C并非共同被告,而是第三人

  • 解析:《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实际上,如果A和C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B就有权分别向他们主张债权,可以不按顺序直接选择意欲起诉的债务人履行责任。可见,AB正确,C错误。D中的A和C不论是否有连带责任都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处理,但是判决的结果会因为是否连带责任而大不相同。故选CD。

  • [单选题]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解析:选项A考查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成某出差时所乘航班失踪,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属于可以宣告死亡的案件。因成某居住在乙县,成妻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的做法正确,乙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审理。故选项A错误。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本案中,甲县法院受理的是成某诉罗某借款纠纷案件,是普通程序案件。乙县法院受理的是宣告成某死亡案件,是特别程序案件。二者不是同一程序,不能合并审理。选项B错误。选项C考查诉讼中止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成某是否死亡,是否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需要等到宣告死亡案的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故,根据上述第(5)项的规定,甲县法院借款案应当中止审理,故选项C正确。选项D考查诉讼终止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成某死亡,其有继承人成妻,且成妻没有放弃诉讼权利,故不符合诉讼终结的情形。选项D错误。

  • [多选题]甲向乙购买一台二手电脑,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确定电脑能用后立即付款给乙。乙依约将电脑送到甲处后,甲发现电脑根本不能用,于是拒绝收电脑,并拒绝付款。后甲从丙处购得一台电脑。为此甲、乙发生纠纷。就此,关于甲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可行使抗辩权,亦可行使解除权

    可同时行使解除权、抗辩权,违约责任解除权

  •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入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简单地否认不是行使抗辩权。可知乙违约在先,甲可以解除合同,也享有抗辩权,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从性质上,抗辩权是为预防损失,请求权是弥补损失,而解除权的则是终止合同关系。三者不存在选择使用上的冲突问题,可并用。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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