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
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解析:本题与前几年试卷四的第一题有所不同,考生需要注意命题的一定变化。本题为材料题,提供了两类材料,相比以往多了材料二的案例,考生回答时必须结合两类材料进行分析,不能只及其一不及其二。同时,需要完整地、准确地解读材料,把握材料提供的核心信息。题目要求为"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生在审题时需要明确这一点,回答时紧紧围绕这一点。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普遍与特殊、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关系,但是题目已经有所限定,仅回答"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即可,因此考生不必就其他方面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进行论述,否则就偏题了。本题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考生可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但是"公平正义的意义"、"公平正义的实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这些方面内容应当为重点。考生需要考虑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状况,分析中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地提出自己的看法。按照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四章"公平正义"部分,考生需要了解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公平正义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法治实践和案例。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准备时需要注意这一点。鉴于本题属无标准答案型试题,且对于观点的要求是开放的,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有利于论证和表达文字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如观点简练明确,可以此为标题,使观点更加突出、鲜明。只要论证充分,达到了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等方面的要求,都能得到较好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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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下列叙述中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
甲企业是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资方,政府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合作企业的权益
雷某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被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A项的张某可以依据该条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B项也正确。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C项中的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项中的董事会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单选题]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1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以间谍罪论处
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要求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擅离岗位叛逃;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借探亲的机会滞留M国不回,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因此不能构成叛逃罪。甲1年后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该组织的任务,采取收买的方法获取我国军事秘密的行为,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自治和自治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解析: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A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D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写道:"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县级以上的区域设置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他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能实行自治,B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规定:"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C项错误。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下题。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戊要成为继承人,需要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不能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故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亏损并非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而戊作为丙的继承人根本没有权利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97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乙擅自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虽然在表决权限上属于有权处分,但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并且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所以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赔偿,故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擅自转卖房屋,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所以不能直接向乙主张赔偿,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