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宪法并非是要禁止一切差别,而是要禁止不合理的差别 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题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由于个人能力、机遇等方面的原因,总是会出现看似"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的内容,部分法律将其作为宪法应当承认的合理差别,而不是侵犯公民平等权的现象。对于公民平等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考查平等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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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法治,人们众说纷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治首先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现代治国方略
法治与民主政治不可分离,强调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
解析:从本质上讲,法治首先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现代治国方略,是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的现代社会形态,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法治与民主相联系,因此最早只能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
[单选题]甲某系某厂司机,某日深夜驾车返回厂里,倒车入库时将偷偷溜进车库过夜的乞丐乙某轧死,后查明乙某当时睡在车库麻袋中取暖。甲某是否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对罪与非罪之间的理解。根据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犯罪的三大特征分别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大特征也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原则标准。
[多选题]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一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解析:对于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单选题]曹某诉刘某买卖合同违约,孙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曹某和刘某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确定由孙某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如果孙某不同意调解,人民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
解析:考查调解协议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C项正确。
[多选题]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乙县选民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
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选举过程中,如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解析:A项考查人大代表的罢免。《选举法》第4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本题中,乙县选民有权罢免他们选出的代表。故A选项正确,当选。B项考查人大代表的辞职。《选举法》第54条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辞职作了如下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2)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3)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本题中,乙县受贿的人大代表属于县级人大的代表,根据该规定,应当向乙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而不能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该条文还规定了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1项,本题中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选举法》第58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该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题中,乙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该县的市人大代表,属于选举其上一级人大的代表,根据此规定,该选举应由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因此,如该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故D选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黄某的考验期应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宣告之日起计算,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可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选项B表述正确,应当选。考验期的长短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在法定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C选项表述正确,亦当选。D选项涉及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能否折抵刑期作出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D选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