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者撤销判决
题目: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C两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所以,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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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正确的处理结果是:()
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全部损失
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问题。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韩玉将物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多选题]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
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
解析:依《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对商标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1种情况,即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生产商品则未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批量生产了商品,则肯定使用了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组织。根据《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A错误,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C项正确。《仲裁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D项错误。
[单选题]市政府决定,将牛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因对补偿款数额不满,牛某对现场施工进行阻挠。市公安局接警后派警察到现场处理。经口头传唤和调查后,该局对牛某处以10日拘留。牛某不服处罚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市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解析:关于A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题中牛某对土地征收施工现场进行阻拦,是现场违法,执法人员可以在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口头传唤。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B项不予准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项错误。关于C项,牛某是对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并不是对市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市政府的征收行为并不是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故其合法性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C项正确。关于D项,《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由此,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行政处罚确实显失公正,则可以适用变更判决。D项表述过于绝对,不当选。
[多选题]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1)~(3)题。
年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析:ABC考查合伙事务的委托执行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可知,虽然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即是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由除王某以外的三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合伙人决议是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也不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A选项错误。同理,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合伙人决议合法有效,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若其日后的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即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考查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