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题目: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原则。责任制的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首长个人负责制两种情形。下列选项中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是:

解析: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即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根据《宪法》第64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0、45条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审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选项ACD都实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第93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因此,B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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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国籍的原始取得,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国籍立法中所采取的原则是下列哪一种?
  •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 解析: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而因出生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取得方式。对于这种取得,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其中血统主义又可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混合制原则可分为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 [多选题]中国万里公司与澳大利亚标准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标准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尽管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仍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 解析:本题涉及格式合同和公约的适用。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A正确。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B正确。格式合同具有针对性和简化性的作用。格式合同并不是习惯法,对双方没有约束力。D错误。

  • [多选题]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 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丙故意杀人案

  • 解析:本题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l)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一共12个罪名。所以B选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当选。A选项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类犯罪,D选项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所以不当选。C选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多选题]江某所在县是全国服装生产大县,有数千家小规模的服装厂,其中有许多未办理任何手续。2008年,江某也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服装厂,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9年,在该县工商部门开展的全县查处无照经营执法大检查中,对大部分此类无照企业都处以数千元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镇工商所查获了江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江某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江某不服,向县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未予受理,告知江某应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所在镇与市区距离遥远,江某一怒之下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不予受理,而告知其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某不得不将行政复议申请送至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予以变更,对江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问题: (1)工商所应以谁的名义作出该处罚? (2)如何确定对该处罚行为的复议机关? (3)该处罚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

  • [单选题]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根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上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可见,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作为上下级从属关系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政决定。外部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种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内部关系不服的,通过内部申诉等途径解决而非提起行政诉讼。对外部关系不服的,一般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A项,根据《公务员法》第29条的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查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查和体检。可见,体检是面向公务员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接受体检的人员尚未被录用成为公务员,对其资格的取消将会对报考公务员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该行为属于外部行为而非内部行为。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选拔公务员的行为,不属于内部行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项当选。关于B项,《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是已经被录用的公务员,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该行为不服的,只能通过内部申诉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项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的规定,CD两项属于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惩处、任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D两项不当选。

  • [多选题]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关于该公司的清算,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

    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备案后,清算组即可执行

  • 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第一,在清算事由出现后公司应该自行清算;第二,公司如果出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情形,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清算的申请;第三,在上述的特定情形下,只有在公司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时,股东才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由此可知,公司在清算期间,若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而非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B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由此可知,债权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C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由此可知,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执行,D选项中所称的"备案"不同于"确认",是错误的。

  • [单选题]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 解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如下分类: (1)按照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一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二是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委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其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允许人们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的法律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的不同分类,我们可以得出:A项为义务性规则,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选项。

  • [单选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 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向一致"用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用于决策程序。故A项错误。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故B项正确。总干事是国际官员,在履行职责方面,不得寻求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故C项错误。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斡旋、调解与调停的程序,是秘密进行的,并不受时间限制。故D项错误。

  • [多选题]王某、张某入室抢劫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了取证,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 关于本案中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庭审理中,关于当天晚上的天气是雷雨相夹的事实,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法庭审理中,需要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解析: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A中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事实,是原始证据;这一证人证言能直接(从反面)证明案件事实:王某、张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直接证据。B项中该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的房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原始证据,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只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房间),是间接证据。C项中共同犯罪人承认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然,如果其陈述的共同犯罪人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则是证人证言,如其陈述在此之前张某的其他犯罪行为。D项中,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意思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本案中手表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时间)证明案件事实(案发时间),是书证。如果是以其受到损害的程度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 2.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李某的女儿虽然年幼,但是对伤害、抢劫的事实具有辨认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故A错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中,李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故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故C、D正确,当选。 3.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有: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并且为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庭审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A中只有对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才不需要举证,实体性事实就算不存在争议仍然需要举证;B项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C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D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对人身伤害的初次鉴定没有特殊要求,只是重新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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