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题目:下列哪些人民代表大皴置有专门委员会?
解析:《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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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解析:《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
[单选题]2007年年底,被告人符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符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符某与郭某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符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郭某及陈某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郭某、陈某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外省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符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符某的行为:()
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解析:2.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甲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起诉讼的
乙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起诉讼的
丙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与不应受理的案件。选项ABC中的事项,《行政诉讼法》第12条均有明确规定,选项D中的事项属于对公务员奖惩、任免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多选题]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意以5500万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之前吃亏了,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机器设备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企业
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有效,乙企业有权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过户手续
解析:本题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问题。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的转让而言,其合同是有效的,但因未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单选题]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
解析:A项考查《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A项说法错误。B项、C项考查《伯尔尼公约》的独立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指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本题中,作品起源国是甲国,虽然甲国不保护此类作品,但是,如果依据乙国法作品应受保护,乙国法院即应受理该案,不能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而拒绝受理,B项说法错误。同理,即使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也不影响作品在乙国受到保护。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伯尔尼公约》的特别授予权利原则,也称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该作品在乙国不但能享受乙国国民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还能享受《伯尔尼公约》特别给予的权利,该权利不以甲国的版权保护水平为限度。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
解析: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要高于其他行业的人员,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A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约束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道德以严格程序强制实现。B项、C项正确,D项错误,当选。
[多选题]刘某、关某、张某、曹某分别出资40%、30%、20%、10%设立三国有限责任公司,三国公司为经营方便设立全资子公司长江公司,长江公司为淮河公司的控股股东。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三国公司股东会欲为张某提供担保,在为此召开的股东会上,张某不能参加表决,曹某反对,但刘某、关某都同意,公司可为张某提供担保
三国公司可以为长江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即可;但长江公司不能为三国公司提供担保
如淮河公司欲为三国公司提供担保,则须由其股东会做出决议,且长江公司不能参加表决
解析:考查公司担保的基本规则。公司为张某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且张某回避;股东三国为长江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议;全资子公司长江不能为其唯一股东三国提供担保,对内担保须股东会决议方可;三国为淮河实际控制人,淮河为三国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适用对内担保的规则。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多选题]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些选项是属于变通规定?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解析:宋承唐律,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代《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A项、B项、C项均为离婚或改嫁方面的变通规定。但是有关"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的内容,为宋代继承方面的规范,与离婚无涉。故D项不属于变通规定,属于干扰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项。
[单选题]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海事请求中不具有船舶优先权?
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力保证的散装货油的船船造成油污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