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题目: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者符合一个即可,不是必须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无权罚款,所以C选项不正确。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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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否则无效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说明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但是,宪法也是法,它与普通法一样,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无论是形式意义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宪法与法律首先具有共同的基础与特点:①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②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③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④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等。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同时,宪法又以其自身的法律特征,表明居于根本法的地位,起着根本法的作用,从而区别于其他普通法律: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一方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另一方面,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一,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我国《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并非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尽相同。事实上,在任何国家中,都存在无"宪法依据"的普通法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多选题]下列关于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很广泛,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
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
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现场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
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这两种笔录的区别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后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证据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对两者概念的把握就能很好地进行区分。
[多选题]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
先后关系
排斥关系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
[单选题]甲在屋内用天然气烧水期间,在内屋睡着。后天然气外漏甲惊醒挣扎到窗边呼救,乙路过听到呼救,情急之下用砸碎甲家的窗框。在抢救过程中,乙不慎划破手指。乙将甲送到医院抢救,为此乙花去500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乙应对甲家窗框的损害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
[单选题]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调解原则是与依法裁判原则并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故普通程序中适用调解并不违反依法裁判原则,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邀请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双方的朋友促成调解,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不违反辩论原则,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通过调解让步而放弃诉求和权益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并非对处分原则的违反,选项C错误。我国正在建设一套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性调解机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大调解"机制下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目标。它要求法院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调解及和解。法院在调解中能动履职并不违反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本案正是法院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体现,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