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乙国有权利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发展会员
题目:"自然之友"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3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爱护自然,与自然为友"。2003年,"自然之友"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商地位。该组织试图把活动推向乙国,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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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国回收其发射的飞船,因技术原因飞船偏离航线并降落于乙国境内。乙国监测发现飞船后,搜索到了降落的飞船及所载的宇航员。甲、乙两国都是《营救协定》的缔约国。依该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乙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甲国宇航员
乙国应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外层空间法。《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的三项义务:(1)通知,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2)营救、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营救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3)归还,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缔约国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BC正确。
[单选题]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提出抗诉或者上诉,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解析:《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多选题]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物证存在疑问,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必要时,可询问提供物证的人员并制作笔录
要求公安机关对物证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获取的有关情况
解析:1.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高检规则》第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2.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8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
3.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本案主要的干扰项为A项。法定不起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存在自由裁量和进行选择的余地;酌定不起诉,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自由裁量,经过选择后作出的决定。本案中,乙被迫帮助甲作案,应该酌情考虑。法定不起诉,是法律的一种硬性规定:酌定不起诉,是法律的一种弹性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贸。法定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检察长的同意,由检察长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依据《高检规则》第40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单选题]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警示召回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发现产品缺陷后及时采取了警示措施,但是仍有消费者在警示措施采取之前因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不仅生产者负有召回义务,销售者也有召回义务,因此A项错误。C项说法不存在法律依据,如果产品需要召回,应召回所有存在缺陷的产品,而并非是以发现缺陷的时间作为界限,因此C项错误。如果生产者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力或者采取措施后消费者还有损失,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多选题]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
解析:A项考查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是指关于价值的判断,是主体"关于客体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求"的一种带有个人主观意见的判断。事实判断,是关于事实的判断,是人们对于亲身经历过的或是他人经历过的事实作出的客观描述。事实判断只涉及真假问题,不涉及好坏、对错问题,而价值判断正好相反。本题中,"经鉴定为重伤"是对李某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判断,不涉及好坏、对错问题,属于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D项考查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本题中,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处理应与一年前该法院所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相同。但法院并未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作出相同的处理,而是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这表明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故B选项正确,当选。D项,由于判例在我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院的生效判决只对该案具有法律效力,而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本题中,被告代理律师根据本案与一年前该法院所审理一起案件在案情上相似,而推论出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应相同,这个推论过程是根据部分属性相似而推出其他属性也相似的类比推理的过程。故C选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解析:临时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一般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本案中涉及三个主体:甲县政府、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乙镇政府。本案中强制拆除自建围墙的行为虽然是乙镇政府作出的,但拆迁命令是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下达的,乙镇政府只是执行机关,故乙镇政府不能作为被告。《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故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县政府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被告为甲县政府,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故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故设立该临时机构的甲县政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中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D项错误。
[多选题]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解析:A选项考查合伙事务的委托执行方式。《合伙企业法》第26、27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赵、钱二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那么孙某等人对合伙事务就丧失了执行权,孙某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据此,A选项错误。BC选项考查合伙事务委托执行中其他合伙人的监督权。《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李某虽然没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但可以对赵某、钱某二人的业务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据此,B选项正确。同理,周某对赵、钱二人的业务执行行为享有监督权而非异议权。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异议权。《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本题中,赵某、钱某均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据此,D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权不同于异议权,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监督权的权利主体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异议权的权利主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