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髡
题目: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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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钟某到银行取款时,将被害人陈某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密码修改后拿走,并先后多次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万余元。对钟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钟某作为非法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并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多选题]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单选题]甲某日搭乘乙客运公司的客运班车,运输过程中,该车司机在正常行驶时,对面一辆小汽车闯红灯,为躲避该违章车辆,该司机不得不猛打方向盘,从而造成甲头部撞上了车窗,血流不止,同时还将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内装笔记本及数码相机)损坏。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仅甲头部所受伤害由乙运输公司承担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2、303条的规定,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损害,除非属于旅客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则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乙客运公司没有过错,故仅对甲的人身损害负责。行李物品的损害,应由违章闯红灯的小汽车驾驶人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
[单选题]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1)~(6)题。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市A区法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刚的狗将李强咬伤,李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刚支付其医药费,这属于动物致人损伤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其管辖应当适用有关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甲市A区法院既是被告赵刚的住所地法院,又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因此,甲市A区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选项B为李强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不应入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可知,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上题中关于专属管辖的分析可知,专属管辖仅适用于三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应当专属A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
[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解析: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故AB项表述均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D项的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