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法律原则不仅关注主体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法律原则在适用上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题目:法律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关于法律原则的特点以及它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很重要。法律规则关注主体行为及条件的共性,内容明确,操作性强,并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仅关注主体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由于规定比较概括抽象,所以在适用上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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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试回答本案中的下列回避问题:
  • 假设回避事由均成立,则刘某可对不同阶段的下列人员中的哪些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 侦查阶段的侦查员小李

    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人小王

    一审合议庭人员

    重审合议庭人员

  • 解析:1.本题考查回避适用的主体。在假设回避理由都成立的情况下,本题实际上是考查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而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内容可参见《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2.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根据《回避规定》第1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丙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姻亲,应当回避;担任过本案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乙应当回避: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审判长甲仅为本案辩护人的表哥,非同胞兄弟姐妹,故依法不需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故原一审合议庭(现重审合议庭)依法应当回避。

  • [单选题]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甲市C区法院

  • 解析:考查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C项正确。

  • [多选题]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解析:本题中并未交待宋某的醉酒已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扣留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选项A错误。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类别(《行政强制法》第9条),扣留直接限制了宋某的人身自由,故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18条对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的被诉行为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题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乙县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为宋某所在地的甲县法院,两个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故,选项BC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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