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如果乙享有民事权利,则甲就承担民事责任

题目:关于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法律责任是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法律责任与法律上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归结法律责任时要坚持责任法定的原则,而这要求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作出规定,并且一般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B选项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合同正常履行,甲没有违约,因此并不存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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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关于人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人权是天赋的,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

  • 解析:人权是一个人基于自由生存、自由发展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资本主义宣称人权是天赋的,但这并不符合事实。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人权不是抽象的,不能超出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人权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

  •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政府关于监管权限和设立派出机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解析:考查派出机关的设立。我国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7条。

  •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规定

  • 解析: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40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59条。

  • [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 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 解析:《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故,要成立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但又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在开车时疏于嘹望、因为疏忽大意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等。选项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老师对此是无法预见的,应属于意外事件。事实上,无论老师对此能否预见,他都无需对此负责。因为老师批评学生是对学生进行正当的教育,属于正当行为。如果学生因为老师正当的批评而自杀,然后老师就要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教育工作就难以开展了。同理,领导在单位正常批评下属,下属回家后自杀的,领导也不构成过失犯罪。对于正当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选项A不构成过失犯罪。选项C也是正当行为。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自己跳河游往对岸,自己突然抽筋溺毙,这个结果应该由小偷自己承担。路人无法预见小偷会突然抽筋,即使能够预见到,由于这个跳河行为是小偷自己选择的,突然抽筋溺毙的结果也应该由小偷自己承担。选项D也是正当行为。邻居冒着生命危险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的儿童,这一行为显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可能构成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二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前者是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后者是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到底反对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判断,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自述,而要根据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低来判断。如果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行为人对此也有认识,那么就可以根据事实性判断来肯定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换言之,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行为人对此也明知,但仍然这样做,其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了。因为要成立过于自信,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该是比较小的,而且行为人确有理由相信通常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如果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又未采取其他措施阻止这个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应当成立间接故意。B选项中,对于汽车修理工而言,他是明知高压气泵的危险性的,将高压气泵塞入他人的肛门,会对他人的肠道造成损害,这几乎是必然会发生的事情。他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这一损害,所以说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是持间接故意的心态的。故B项不构成过失犯罪。

  • [多选题] 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王五实际出资150~元后即无力再出资。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 1.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对A抽走的100万元资金向谁请求补足?为什么? 2.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3.C请求认定"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4.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如何主张?为什么? 5.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谁主张权利?

  • [单选题]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 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不予支持该异议

  • 解析: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A正确。本案中返还货款的前提是合同被解除,所以本案还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符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据此,兴源公司可以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0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据此,尽管本案的争议金额超过了50万,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只要选定了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就能够满足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而对仲裁机构是否涉外没有限制,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23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仲裁,B正确。第54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C正确。第21条规定,(1)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故仲裁员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非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A项错误。第43条规定,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据此,对于裁决书的简化,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不能自行决定,D错误。 3.根据本题题干可以得知,本案纠纷源自于买卖合同被解除后,收受货款一方负有返还义务而没有履行这一事实。据此,本案应当属于合同争议,理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所以,郭某向法院提出来的执行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D项正确。ABC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C正确。《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D正确。 5.《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A项错误。恢复执行后,法院既可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D正确。《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在担保期满后,如果义务仍然没有得到履行,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无需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B错误。 6.《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表述与法条相吻合,正确。案外人朱某若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结合本案可知,执行标的物字画与原判决的正确与否没有关联,据此,朱某可以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C正确,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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