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题目: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依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甲将某物交付给丙,是履行其对乙的债务,由此构成甲对乙的给付,而不构成对丙的给付。如果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给付不当得利关系仅存在于甲乙之间,不存在于甲丙之间,故A项正确。甲将该物交付给丙,同时是乙履行对丙的债务,构成乙对丙的给付。如果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给付不当得利关系仅存在于乙丙之间,故B项正确。如果甲乙之间和乙丙之间的两个买卖合同均无效,则甲、乙之间与乙、丙之间分别发生给付不当得利关系,甲可以请求乙、乙可以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甲、丙之间虽无给付关系,但题干已说明两个合同均无效,丙无构成善意取得的事实,故甲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该得利既可表现为丙对物的占有,也可能表现为丙对物的使用、收益等,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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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条件有:()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减刑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第2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据此,B项、C项和D项正确。

  • [单选题]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彰显了行政复议的目的,不仅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规定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安排体现了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如《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在行政复议中委托代理人,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授权委托书进行。但为了方便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委托,但仅限于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题中,申请人为公司,不是个人,不符合口头委托的条件。故,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明确在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时,原则上不允许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过,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避免受外在的压力违背其意愿撤回申请,允许有一定的例外,即在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时,允许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选项C的说法过于绝对,忽视了例外情况的存在,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与本题有关,即"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明确国务院裁决具有终局性,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的情形。故,选项D正确。

  • [多选题]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人人境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 解析:《刑诉解释》第1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多选题]清代编撰的《大清会典》分别出自以下哪几个皇帝?()
  • 雍正

    光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会典》的编纂。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大明会典》编定《大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

  • [多选题]可以在战时构成的犯罪包括:()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认定。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加重处罚。

  • [多选题]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

  • 解析:A选项考查现金支票。《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由此可知,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可用于转账。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考查支票金额。《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CD选项考查支票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该法第86条规定可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该支票仍然有效,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中国籍公民齐合与华侨王新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齐合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齐合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齐合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齐合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 [多选题]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仲裁法》第43条,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民事诉讼中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第一,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第二,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根据《仲裁法》第44条,仲裁中仲裁庭有权启动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即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仲裁庭指定,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能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而不能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根据《仲裁法》第49条,在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1)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协议愿意简化,法院都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判决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第1款第(5)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可以适当简化。根据《仲裁法》第54条,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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